5月1日12时起,泉州市进入伏季休渔期
时间:2024-04-22 19:48 浏览量:

  为深入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渔业资源,切实做好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日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印发《泉州市实施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对我市伏季休渔工作作出部署。

  一、休渔时间

  从2024年5月1日12时起至8月16日12时止,共三个半月。

  二、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三、休渔要求

  (一)禁止异地休渔。所有休渔渔船严格执行船籍港所在海域休渔时间,并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严禁跨市休渔,确需市内跨县、跨设区市区域修船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确认同意,逐级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由停泊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为防御台风异地避风的渔船,在防台风应急响应解除后,应及时回船籍港休渔。

  (二)严格钓具渔船管理。鼓励钓具渔船参与自愿伏休,实行自愿休渔的钓具渔船,应当提前主动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并签订承诺书;严格在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全程执行休渔规定并符合相关政策的,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三)严禁冰鲜杂鱼交易。伏休期间禁止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冰鲜杂鱼,对发现涉黑涉恶的相关线索,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四)严格捕捞许可申请。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五)明确渔船过户期间监管责任。渔船发生过户,但尚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仍由转出方船籍港所在地履行监管职责;已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渔船监管由转入方船籍港所在地负责。

  (六)严格执行集中监管制度。所有未参与自愿休渔钓具渔船等未休渔船,应当在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渔港集中停靠,并严格执行渔船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获物定点上岸等制度,严禁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等规定进行捕捞。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并落实集中停靠监管措施。

  (七)加强涉渔乡镇船舶监管。休渔期间,严禁涉渔乡镇船舶出海作业,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涉渔乡镇船舶。

  请广大渔民遵照休渔制度,自觉做好渔船休渔安全停靠工作。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执法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扣减当年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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