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曝光15起渔业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时间:2024-03-07 10:50 浏览量:

  案件1-5:船舶所有人、船长陈某、林某平、林某官、林某朱、蒋某健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受到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0日,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一查两严管”百日攻坚行动。在晋江市围头陆岛交通码头对停泊的“闽霞渔运0XXX5”“闽连渔运6XXX6”“闽霞渔0XXX6”“闽霞渔0XXX8”“闽霞渔0XXX8”登临检查。经查,陈某、林某平、林某官、林某朱、蒋某健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驾驶渔船进入晋江市围头渔港后未按规定办理进港报告手续。

  【查处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陈某、林某平、林某官、林某朱、蒋某健各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6-7:闽霞渔运0XXX8、闽狮渔0XXX2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受到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0日,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一查两严管”百日攻坚行动。在晋江市围头陆岛交通码头对停泊的“闽霞渔运0XXX8”登临检查。经查,2023年12月28日,程某某驾驶“闽霞渔运0XXX8”在晋江市围头渔港附近海域航行期间,船上共有船员8人,未按规定配备助理管轮1人,且雇佣无证船员5人。

  2024年1月11日,石狮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石狮市祥芝中心渔港开展执法检查,现场登临停靠在港的闽狮渔0XXX2,并核查船上人员名单。经查,该船在该航次期间雇佣1名未持证人员上船作业。

  【查处结果】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对闽霞渔运0XXX8、闽狮渔0XXX2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14000元)、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8:船舶所有人叶某电鱼作业被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0日,叶某在石井镇圭屿附近海域进行电鱼作业过程中被泉州海警局南安工作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捕捞船只上有电鱼框1个、电缆1根等电捕鱼设备及渔获物0.895kg(鱼1条、虾15只)。经初步核查,其行为已构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未涉及刑事犯罪,泉州海警局南安工作站将案件线索移交南安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4日南安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立案调查。

  【查处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南安市农业农村局对叶某作出没收渔获物,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零肆元(¥30004)的决定。

  案件9:船舶所有人刘某林、刘某华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31日,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在泉港区诚峰一级渔港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2艘渔船正在进行渔船修补明火作业,2艘渔船船主刘某林、刘某华均在现场,作业区周边未配备灭火器、水桶等应急安全设施。经调查,2艘渔船均未向渔港监督机构提交明火作业申请。

  【查处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10:闽狮渔0XXX1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0日,石狮市农业农村局发现闽狮渔0XXX1北斗示位仪信号与船位明显不符,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并于当日1714时对返航停靠福鼎市码头的闽狮渔0XXX1进行现场勘验。经现场勘验、调查询问,确认闽狮渔0XXX1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

  【查处结果】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石狮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

  案件11-15:作业人员临水作业未穿救生衣案(共5起)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22日,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在泉港区诚峰一级渔港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闽泉渔0XXX3”、“闽泉渔0XXX6” “闽泉渔0XXX9” “闽泉渔0XXX8” “闽泉渔0XXX9”等5艘渔船进港,船上作业人员作业中未穿救生衣。执法人员责令相关船员立即整改,相关船员未能及时整改。

  【处理结果】

  依据《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执法人员对5艘渔船的经营人刘某玉、刘某华、刘某辉、陈某、刘某吓分别作出了100-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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