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曝光15起渔业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时间:2024-02-28 16:51 浏览量:

  案件1:船舶所有人、船长朱某某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受到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0日,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一查两严管”百日攻坚行动。在晋江市围头陆岛交通码头对停泊的“闽霞渔0XXX9”登临检查。经查,朱某某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于2023年12月31日驾驶“闽霞渔0XXX9”抵达晋江市围头渔港后未按规定办理进港报告手续,且期间多次进出晋江市围头渔港并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案件由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办理。

  【查处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的规定,对朱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2:船舶所有人、船长吴某某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受到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0日,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一查两严管”百日攻坚行动。在晋江市围头陆岛交通码头对停泊的“闽霞渔0XXX1”登临检查。经查,吴某某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于2023年12月27日驾驶“闽霞渔0XXX1”抵达晋江市围头渔港后未按规定办理进港报告手续,且期间多次进出晋江市围头渔港并未按规定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案件由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办理。

  【查处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的规定,对吴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3:船舶所有人、船长余某某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受到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10日,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开展“一查两严管”百日攻坚行动。在晋江市围头陆岛交通码头对停泊的“闽霞渔0XXX9”登临检查。经查,余某某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于2023年12月31日驾驶“闽霞渔0XXX9”进入晋江市围头渔港进行报告后,只办理了2024年1月3日的进港报告手续,后续在晋江市围头渔港进出期间均未办理进出港报告手续。案件由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办理。

  【查处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警告、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下,直至吊销渔业船员证书的处罚。”的规定,对余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4:黄某某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基本案情】

  黄某某经营的“闽连渔6XXX1”于2023年10月21日从连江县苔菉中心渔港出海至2023年10月27日到达祥芝中心渔港,该航次船上共有船员9人,其中1人二级轮机长证书,7人持普通船员证书、1人未持有效渔业船员证书。该航次未按规定配备二级船长1名、二级船副1名、助理管轮1名,并雇佣1名未持有效渔业船员证书人员。案件由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办理。

  【查处结果】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8,违法类别“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之规定,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黄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5:黄某某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基本案情】

  黄某某经营的“闽连渔6XXX2”于2023年10月21日从连江县苔菉中心渔港出海至2023年10月27日到达祥芝中心渔港,该航次船上共有船员10人,其中1人持二级轮机长证书,2人持助理管轮证书,6人持有普通船员证书,1人未持相关渔业船员证书。该航次未按规定配备二级船长1名、二级船副1名,并雇佣1名未持渔业船员证书人员。案件由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办理。

  【查处结果】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8,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黄某某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6:周某某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被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周某某经营的“闽惠渔0XXX5”船在2023年11月8日约1030时从惠安县净峰镇杜厝渔港出航至11月9日约0730时返航至惠安县净峰镇杜厝渔港,该航次航行时间不超过24小时,船上共5人,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1名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1名。案件由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办理。

  【查处结果】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8,泉州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对周某某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7:闽东渔6XXX9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被查处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9日,石狮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石狮市祥芝中心渔港开展夜间巡查,现场登临停靠在港的闽东渔6XXX9,并核查船上人员名单。经查,闽东渔6XXX9在该航次期间未按规定配备独立的二级船副,且有2名船员证书失效。

  【查处结果】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石狮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的处罚决定。

  案件8:闽惠渔0XXX2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0日,闽惠渔0XXX2在福建省底拖网作业禁渔区内进行拖网作业,被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闽南执法支队查获,移交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办理。经查,闽惠渔0XXX2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是钓具,该船于2023年3月9日至11日当航次使用拖网作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

  【查处结果】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规定,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对闽惠渔0XXX2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零壹佰伍拾元整(3015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案件9:闽惠渔0XXX6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6日,闽惠渔0XXX6在闽中海域从事拖网捕捞生产,回港时被泉州海警局惠安第一工作站查获,移交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办理。经查,闽惠渔0XXX6捕捞许可证登记作业类型为钓具,于2023年8月10日至16日当航次在闽中海域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从事拖网捕捞生产。

  【查处结果】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一)船长大于或者等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规定,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对闽惠渔0XXX6作出:处没收当航次捕捞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肆仟伍佰柒拾肆元整(¥14574),并处没收当航次作业拖网一张、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整改。

  案件10:闽惠渔0XXX2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案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23日,闽惠渔0XXX2在闽中海域从事拖网捕捞生产作业,被中国渔政莆田市支队查获,移交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办理。经查闽惠渔0XXX2捕捞许可证登记作业类型为敷网,于2023年8月22日至23日当航次在闽中海域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从事拖网捕捞生产作业。

  【查处结果】

  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二)船长大于或者等于十二米且小于二十四米的海洋机动渔业船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的规定,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规定,惠安县农业农村局对闽惠渔0XXX2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处罚决定。并责令整改。

  案件11:船舶所有人谢某某为逃避监管,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同时还存在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0日上午,泉州市台商区执法机构联合张坂镇政府在台商投资区海域开展海上联合执法,现场发现一艘船号为闽晋渔0XXX3的船舶在电拖作业。经查证,该船舶所有人谢某某为逃避监管,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同时还存在使用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

  【查处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执法机构责令当事船舶闽晋渔0XXX3船舶所有人谢某某于处罚决定书送达后三日内将北斗定位设备安装到位。同时对谢某某作出没收渔获物,处罚款人民币肆万零伍拾伍元整(¥40055.00)的行政处罚。

  案件12:船舶所有人王某某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逃避部门监管,受到严厉处罚

  【基本案情】

  泉州台商投资区海洋渔业执法人员到张坂镇浮山渔港点验船舶时,发现原本安装在“闽泉台渔0XXX8”渔船上的AIS示位仪和北斗定位设备被拆卸放在其它船舶上,2023年6月13日上午,泉州台商投资区海洋渔业执法人员在王某某的陪同下,登临检查“闽泉台渔0XXX8”渔船。经查,该船驾驶台上面的AIS示位仪和北斗定位设备已被私自拆除,王某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查处结果】

  船舶所有人王某某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逃避部门监管,已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有关规定和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闽海渔执规﹝2022﹞1号)有关规定,王某某被泉州台商投资区渔业主管部门处予责令2023年6月21日前将AIS示位移和北斗定位设备安装到位,并确保仪器正常使用、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元(¥20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13:闽泉台渔0XXX9不服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撤离、转移上岸等统一决定和命令的规定,受到严厉处罚

  【基本案情】

  经查看省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2023年7月29日9时,“闽泉台渔0XXX9”渔船从惠安前垵离开,2023年7月29日10时左右返回浮山渔港,期间为市、区防台风应急响应Ⅲ级。经查证,该船船舶所有人曾某某存在不服从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撤离、转移上岸等防台风统一决定和命令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查处结果】

  船舶所有人曾某某不服从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撤离、转移上岸等统一决定和命令的规定,已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有关规定和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闽海渔执规﹝2022﹞1号)二渔业港航类序号11违法行为有关规定,曾某某被泉州台商投资区渔业主管部门处予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案件14:船舶所有人林某某未服从安全指挥受行政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林某某驾驶闽泉渔辅XXXX5从晋江市东石良兴码头至漳州市后石电厂航线往返航行,期间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渔船点验中心多次通过天通电话提醒闽泉渔辅XXXX5注意航行安全,不要进入相关海域航行和作业,闽泉渔辅XXXX5船长在收到电话提醒后仍然不服从安全指挥进入相关海域。

  【处理结果】

  闽泉渔辅XXXX5船长林某某收到电话提醒后仍然不服从安全指挥进入相关海域,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或者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挥机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指挥的,对船长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渔业船舶船长的职务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上述法条规定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相关规定,泉港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对当事船长作出处捌仟元整(¥8000)的罚款决定。

  案件15:船舶所有人骆某存在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捕捞作业的违法行为,受到严厉处罚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6日下午,“闽泉台渔0XXX7”渔船于泉州湾跨海大桥附近海域进行海上捕捞作业被泉州台商投资区海洋渔业执法人员查获,现场有1件渔网及少量鱼获物,约2斤。

  【查出结果】

  船舶所有人骆某某擅自在伏季休渔期间违规出海捕捞作业,已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有关规定和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闽海渔执规﹝2022﹞1号)有关规定,骆某被泉州台商投资区渔业主管部门处予没收渔获物、处罚金人民币贰仟零肆元(¥2004)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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