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4年4月1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泉海渔罚〔2024〕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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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银波(“闽霞渔08165”经营人)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案 |
张银波(“闽霞渔08165”经营人) |
张银波 |
张银波(“闽霞渔08165”经营人)于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1月4日擅自拆卸“闽霞渔08165”船上的北斗示位仪。 当事人张银波(“闽霞渔08165”经营人)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3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2024年1月4日执法人员对该船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于1月11日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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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泉海渔罚〔2024〕202号 |
林友进(“闽霞渔05015”所有人)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案 |
林友进(“闽霞渔05015”所有人) |
林友进 |
林友进(“闽霞渔05015”所有人)于2024年1月5日擅自拆卸北斗示位仪。 当事人林友进(“闽霞渔05015”所有人)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10,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当事人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3月26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2024年1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船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船于1月8日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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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泉海渔罚〔2024〕203号 |
蔡建兴(“闽福鼎渔05228”经营人)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案 |
蔡建兴(“闽福鼎渔05228”经营人) |
蔡建兴 |
蔡建兴(“闽福鼎渔05228”经营人)于2024年1月3日擅自拆卸北斗示位仪。 当事人蔡建兴(“闽福鼎渔05228”经营人)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10,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当事人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3月29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船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船于1月11日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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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泉海渔罚〔2024〕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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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性顿(“闽福鼎渔05216”经营人)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案 |
蔡性顿(“闽福鼎渔05216”经营人) |
蔡性顿 |
蔡性顿(“闽福鼎渔05216”经营人)于2024年1月2日至1月3日擅自拆卸“闽福鼎渔05216”船上的北斗示位仪。 当事人蔡性顿(“闽福鼎渔05216”经营人)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3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2024年1月16日执法人员对该船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于1月17日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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