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
时间:2024-03-06 09:51 浏览量:

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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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海渔罚〔2023118

   

林伟明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案

林伟明“闽泉台渔0668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林伟明

  当事人林伟明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擅自拆卸北斗示位仪。 

  当事人林伟明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3月5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31229日执法人员依法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于1230日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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