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
时间:2024-03-06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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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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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海渔罚〔2023〕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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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伟明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案 |
林伟明(“闽泉台渔06683”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
林伟明 |
当事人林伟明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擅自拆卸北斗示位仪。 当事人林伟明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3月5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2023年12月29日执法人员依法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于12月30日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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