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4年2月22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泉海渔罚〔2023〕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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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芳彬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及未规范标写渔船船名、船号,没有悬挂船名牌案 |
蔡芳彬(“闽狮渔06283”船舶经营人) |
蔡芳彬 |
蔡芳彬经营“闽狮渔06283”于2023年11月22日,在泉州市祥芝中心渔港附近海域(24°44.724N,118°48.432E)航行期间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未规范刷写船名号,未悬挂船名牌。 当事人蔡芳彬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未规范刷写船名号,未悬挂船名牌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蔡芳彬未按规范标写渔船船名、船号,没有悬挂船名牌的行为,违反了《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蔡芳彬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10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 蔡芳彬未按规范标写渔船船名、船号,没有悬挂船名牌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和《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渔业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附件第6项的规定,已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因当事人系首次被发现、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2月20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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