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3-3500-2023-00028
    • 备注/文号:泉海渔规〔2023〕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10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深远海养殖辅助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时间:2023-08-10 08:30

    沿海县(市、区)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精神,按照建设海上福建三年行动部署要求,加快我市渔业结构调整和绿色发展,推动《泉州市深远海养殖发展规划(2021-2030年)》落地实施,促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鉴于深远海养殖产业发展需要配套辅助船,解决渔货物运输、后勤补给及水产品预加工问题,为规范、加强深远海养殖辅助船发展和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大食物观重要讲话精神,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养殖生产经营者为主体,以培育现代特色深远海养殖产业为主线,以落实《泉州市深远海养殖发展规划(2021-2030年)》为目标,着力解决深远海养殖产业发展中辅助船建造、管理瓶颈,推动深远海养殖规范持续发展,打造国家级海上牧场示范基地。

      二、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深远海养殖辅助船是指在《泉州市深远海养殖发展规划(2021-2030年)》海域范围内为深远海养殖企业配套提供水上补给、渔货物运输和水产品预加工的养殖辅助渔船。

      三、申请主体

      (一)申请主体必须是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从事深远海养殖的企业。

      (二)申请深远海养殖辅助船配套,船长应当不小于12米,功能仅限于为深远海养殖活动配套服务的水上补给、渔货物运输和水产品加工三种类型;船舶作业(活动)区域限定为属地渔港至深远海养殖海域。

      四、管理权限

      (一)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养殖规模与船舶用途数量相匹配”原则,负责养殖辅助船建造的审批和安全监管,并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报备。

      (二)一个深远海养殖企业原则上允许配套养殖补给船和水产品预加工船各1艘,船舶吨位和功率根据企业需求核定;

      (三)渔货物运输船的数量,根据企业养殖规模合理匹配,总功率数原则上不超过核定海域使用面积的1.4倍计算,即每公顷使用面积配套1.4千瓦;

      (四)深远海养殖辅助船建造批准文件(深远海养殖辅助船建造审批表)有效期6个月,6个月内仍未开工建造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确需建造的,应重新申请。

      五、申请材料

      申请单位应当向属地县级行政服务中心渔业(农业)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一)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办理相关证明材料。

      (二)《深远海养殖辅助船建造审批表》和相应的水域滩涂养殖证。(见附件)

      六、办证流程

      (一)船名核定

      深远海养殖辅助船舶申请单位应当持申请材料向县级渔港监督机构申请船名核定;船名的编制方法按《福建省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用“闽x渔养xxxxx”样式,船舶类型为“养殖船”,并按有关规定刷写船名、悬挂船名牌。

      (二)检验发证

      深远海养殖辅助船舶申请单位在开工建(改)造渔业船舶前,应向建(改)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船舶设计图纸审查,设计图纸审查批准通过后,再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检验,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名核准书和图纸审查批准函予以受理,并按渔业船舶检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法定检验、核发检验证书,船舶安全证书航行作业区域核定为属地渔港至深远海养殖海域。

      (三)登记管理

      经检验合格的深远海养殖辅助船舶,由县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要求办理。

      七、安全监管

      (一)深远海养殖辅助船仅对本企业服务配套,不得违规从事捕捞及其他商业性活动。

      (二)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养殖辅助船的安全监管工作,对擅自改变船舶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查处。

      (三)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养殖辅助船安全生产的日常检查。

      (四)深远海养殖辅助船舶的安全管理纳入渔船动态监管系统统一监管。参照在册海洋渔船进行点验管理,按标准配备船员、救生消防设备,安装北斗示位仪、插卡式AIS等安全救助终端。

      (五)船舶经营者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六)深远海养殖辅助船舶严禁在港池、航道、锚地等通航水域从事养殖辅助相关作业,同时应注意避让进出港船舶,保障通航安全。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沿海各县(市、区)要妥善处理好深远海养殖产业发展与安全的关系,建立落实深远海养殖辅助船管理的属地行政责任制,协调推动解决突出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深远海养殖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做好宣传引导。沿海各县(市、区)要加大深远海养殖产业和养殖辅助船发展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定期开展安全知识线上线下宣讲活动,普及水上交通安全知识,防范化解海上安全生产风险,营造良好的产业发展氛围。

      (三)严格责任追究。沿海各县(市、区)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养殖辅助船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对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属地政府相关部门,要采取措施,严肃追责。对履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1日;原《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深远海养殖辅助船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泉海渔规〔2023〕2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8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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