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3-3000-2023-00012
    • 备注/文号:泉海渔〔2023〕4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4-13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实施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时间:2023-04-13 10:00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实施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沿海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泉州台商投资区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为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规〔2023〕2号)、《福建省实施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闽海渔〔2023〕16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泉州市实施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3年4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实施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养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闽海渔规〔2023〕2号)、《福建省实施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闽海渔〔2023〕1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进一步健全管理机制,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关键重点,强化执法监管,提高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网格化监管水平,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渔港渔船渔民安全和海洋伏季休渔秩序稳定,推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福建省伏休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

      (一)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二)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 12时。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 (敷)网4种作业类型渔船可申请开展虾蟹类、中上层鱼类等资源专项捕捞许可,由相关县级渔业主管部门编制方案,逐级核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小型张网作业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 16日 12时。

      (三)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我省海域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 16日 12时。

      (四)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为5月1日 12时至最长作业类型休渔时间。

      (五)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南的我省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相关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逐级报农业农村部批准

      后执行。

      三、重点任务

      (一)坚持依港管船。全面落实船籍港休渔,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严格“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船”等管理措施,加强防火、防汛、防风、防污染、防碰撞等管理措施,做到“船进港、港规范、网封存、人上岸”,最大限度确保休渔期间渔港渔船渔民安全。

      (二)突出监管重点。锁定重点地区、紧盯重点对象、严控重点时段、严查重点场所,形成管理闭环。紧盯异地伏休渔船、往年违反伏休规定和不服从防台风、防冷空气撤离指令的渔船,以及伏休期过户渔船、“拖改刺”“拖改围”“拖(围、刺)改钓”渔船、法院扣押渔船、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监测调查船等,从严安全检查,加密点验频次,严格船位监测,强化执法监管。

      (三)严格执法巡查。充分运用渔船动态监管系统、福海通、泉渔通等信息化平台,加强渔船渔港动态监控,及时掌握渔船动态船位及轨迹,强化信息实时通报、随机查验和执法协查。坚持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对违规高发地区、交界水域组织开展驻守检查、联合检查、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区域联查、夜间巡查等。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作,从捕捞、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执法支队定期汇总全市伏休期间执法检查情况,于每月15日、30日上报市局。

      四、工作措施

      (一)层层落实责任。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港管船、依港管人、依港管渔,所有应休渔船务必于5月1日12时前返回船籍港,并按照有关要求有序安排渔船进港、人员上岸;严禁外市籍渔船违规在我市港口和管辖海域停靠,一旦发现、坚决予以劝离。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早准备、早动员、早部署,落实落细各项工作措施,加强辖区渔船的动态监管,常态化开展渔船点验,切实维护伏休秩序。

      (二)强化伏休监管。一是排查登记、张榜公示。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休渔渔船登记造册、张榜公示、统筹停泊。对自愿参与伏休的钓具渔船,应签订伏休承诺书,对符合条件且严格全程执行伏季休渔规定的,可申领伏季休渔补贴;各地应提前摸底、积极动员,伏休开始后尚未上报的,不再列入补贴发放范围,严禁迟报、漏报和违规虚报、谎报、套取补贴资金行为。二是集中停靠、动态监管。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集中停靠和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及早规划泊位,提前公开发布,并根据渔船靠港位置绘制《伏休渔船泊位分布图》;靠港渔船一律不得擅自移泊。严格检查海洋渔船北斗示位仪安装使用情况,设立渔港“电子围栏”“警报线”,通过北斗示位仪终端、无人机等,实时掌握休渔渔船动态。三是紧盯重点、管控到位。加强未参与自愿休渔钓具渔船、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监测调查船等未休渔船监管,严格落实船位监测、渔获物定点上岸、进出渔港报告、渔获量申报统计等制度,建立上岸渔获物监督检查机制。

      (三)建立共管机制。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组织对休渔渔船修船情况、伏休期间过户情况进行摸底甄别,同步建立完善信息互通、联动检查和互动交流机制。要引导渔船有序修船,确需在伏休期省内异地修船的,由渔船船主提出申请(附件1),船籍港所在地商渔船停泊地同意后,发出委托管理函(附件2)。伏休期间过户渔船不得擅自移泊航行,确需在伏休期移泊航行的,由买卖双方船主共同提出申请(附件3),转出方船籍港所在地商转入方船籍港所在地同意后,发出过户监管函(附件4),转出方船籍港所在地要及时通报渔船过户相关信息,转入方船籍港所在地应主动衔接,及时纳入本地北斗示位仪动态监控、“定人联船”“实船点验”等机制监管范围,坚决防止渔船漏管失管。

      (四)开展专项执法。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结合“亮剑”“蓝剑”等专项执法行动,加大港口巡查、海上巡航力度。港口巡查要做好休渔渔船的日常监管和渔获物可上岸的渔港码头巡查检查;海上巡航要加强重点海域屯兵值守。要把打击冰鲜杂鱼交易、“定置网”“绝户网”、涉渔“三无”船舶作为伏休工作任务的重中之重,采取有力措施抓牢抓实抓出成效,斩断非法捕捞渔获物销售渠道。对查实的涉渔“三无”船舶,依法依规坚决予以取缔;对各类伏休违规渔船,及时立案、严肃查处、依法处置,按规定扣减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震慑违法行为,防止发生群体性违规事件。对擅自出港渔船,做到及时发现、迅即召回、快速查处;对擅自关闭、拆卸或屏蔽船位监测终端设备的,及时通报、从严核查、依法处罚。同时,要认真指导乡镇政府加强涉渔乡镇船舶监管,严厉打击违规涉渔乡镇船舶,切实维护伏季休渔秩序。

      (五)加强沟通协作。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完善由政府统一领导,渔业、公安(海防)、海警、海事、市场监管、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机制,强化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及时移交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坚决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违法犯罪活动。要充分发挥村(居)委会、渔业协会等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作用,进一步落实渔船网格化管理责任机制,形成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鼓励渔民群众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适当奖励;对举报案件,要迅速部署,认真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查处情况。

      (六)广泛宣传教育。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集中开展“宣传月”“宣传周”活动等,多形式、多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广泛报道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内容、要求、目的和重要意义。要在渔村、渔港、水产品市场等重点场所显要位置张贴伏季休渔通告、悬挂伏季休渔宣传横幅,向群众发放伏季休渔宣传手册,并结合《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等,让渔民群众熟悉了解海洋伏季休渔的具体要求以及对应的罚责。要充分利用伏休期有利时机,及时组织开展职务船员、普通船员教育培训以及船东船长安全教育培训等形式多样的培训班,提高渔船民的生产技能和持证率,提升船东船长船员安全意识。要组织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渔具合规性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要组织实施好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提高增殖放流效果。

      (七)完善信息报送。伏休期间,市局将建立健全“周报告、月通报”工作机制,请沿海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确定1名分管领导和1名工作联络员,便于加强伏休期间工作联络和信息报送。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组织摸底核实辖区内渔船情况,于4月21日前上报工作通讯录、辖区内钓具作业渔船船名册、活鱼运输船船名册、集中停靠和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附件5-9)。伏休期间,每周一上午下班前报送休渔期渔船“周报告”情况表(附件10);伏休结束后,请及时总结伏季休渔工作成效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建议,于9月28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市局。以上表格、材料均需盖章报送,电子版同步发至指定邮箱。

      联 系 人:林育新     联系电话:22281521     邮箱:qzhyfzk@163.com

      附件:1.省内异地修船申请表(参考格式)

      2.省内异地修船委托管理函(参考格式)

      3.省内渔船过户移泊航行备案表(参考格式)

      4.省内渔船过户监管函(参考格式)

      5.县(市、区)2023年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通讯录

      6.县(市、区)2023年活鱼运输船花名册

      7.县(市、区)2023年自愿参与伏休钓具作业渔船花名册

      8.县(市、区)2023年不参与伏休钓具作业渔船花名册

      9.县(市、区)2023年伏休期间集中停靠和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花名册

      10.县(市、区)2023年伏季休渔期渔船“周报告”情况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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