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渔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时间:2019-05-24 16:34 浏览量: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渔业主管部门: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制定《泉州市市级渔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9年520


 





泉州市市级渔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规范市级渔业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政文〔2017〕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渔业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渔业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促进渔业生态、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补助资金。

三、渔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

四、财政、渔业主管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作为渔业专项资金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牵头制定渔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的预算安排和绩效目标,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支出活动,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二)市海洋与渔业局作为渔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渔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定各重点支出方向的分配方式和绩效目标;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三)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负责渔业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项目规划、验收方案编制;按重点支出方向建立县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方案;做好具体项目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渔业专项资金补助对象:1、在泉州市辖区内注册登记1年以上,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独立的银行账户、完整财务收支记录的涉渔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申请补助对象为渔业养殖、捕捞、加工的企业,还应纳入全省食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管理系统。2、在泉州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渔业管理单位、渔业社团组织等。涉黑、涉恶、失信被执行人不予补助。

六、渔业专项资金重点支出方向包括技术推广和新品种引进、渔业灾害救助、设施渔业、休闲渔业、食品安全检测室、品牌渔业、渔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等。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技术推广和新品种引进

1.补助对象:实施水产养殖新品种引进;水产养殖技术试验与推广;小山塘、小水库开发与综合利用的企事业单位。

2.补助标准:市级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每个项目最高补助6万元。

3.资金使用范围:用于购置装备、苗种、渔药、饲料等材料,支付检测费用等。

(二)渔业灾害救助

1.补助对象:渔业受灾点。

2.补助标准:根据受灾程度和补助资金预算情况确定。

3.资金使用范围:渔业受灾补助。

(三)设施渔业

1.补助对象:实施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基地、全塑胶养殖渔排、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筏式吊养浮球(高密度聚乙烯塑料)、生态养殖网箱平台、标准化莲(稻)渔塘建设等企事业单位。

2.补助标准:市级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50%,每个单位市级补助上限60万元。(1)水产养殖池塘。标准化和高标准水产养殖的养殖池塘面积=以池塘内沿测得的实际面积×1.15,不再计算塘埂面积。其中市级补助上限为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2500元/亩,高标准水产养殖池塘5000元/亩;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池塘以循环水养殖池面积计算,400元/平方米。(2)工厂化养殖基地。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以封闭式循环水养殖池面积计算,市级补助上限600元/平方米;普通工厂化养殖,以养殖池面积计算,市级补助上限150元/平方米。(3)全塑胶养殖渔排。网箱面积以渔排框架外沿边长计算,市级补助上限170元/平方米。(4)深水抗风浪养殖网箱。以网箱内沿长度计算,市级补助上限分别: 40米≤周长<60米,10万元/口; 60米≤周长<90米,20万元/口; 90米≤周长<120米,30万元/口;120米≤周长≤150米,40万元/口。(5)筏式吊养浮球(高密度聚乙烯塑料)。球形浮球市级补助上限分别:直径不小于350毫米,15元/粒;圆柱形浮球市级补助上限分别:直径不小于230毫米且长度不小于 450毫米的,15元/粒;直径不小于400毫米且长度不小于 350毫米的,30元/粒;直径不小于400毫米且长度不小于 400毫米的,35元/粒;直径不小于450毫米且长度不小于 400毫米的,40元/粒;直径不小于500毫米且长度不小于 900毫米的,100元/粒。

3.资金使用范围:用于设施建设,购置设备、装备等材料费用。

(四)休闲渔业

1.补助对象:从事水上休闲渔业项目,休闲渔船的经营单位。

2.补助标准

(1)水上休闲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平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②平台主体应采用新型环保型塑胶材料;③平台行道垫片厚度不小于50mm,耐压力不小于100 kg/ m2;④四周设有防护围栏,警示标语醒目;⑤提供餐饮或垂钓等水上休闲项目;⑥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取得用于休闲渔业项目的海域使用证。

按设施投资额50%补助,市级补助上限100万元。

(2)休闲渔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①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建(改)造; ②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处于适航状态。

新建船按船舶造价30%补助,市级补助上限50万元;

改建船按设施改造投入20%补助,市级补助上限30万元。

3.资金使用范围:用于设施建设、装备设备采购费用等。

(五)食品安全检测室

1.补助对象:建设食品安全检测室的企事业单位。

2.补助标准:检测室应符合以下标准:①应有独立固定的检测房,应能有效通风、防尘、防火,实用面积不小于9平米;②管理制度完善、操作流程明晰,并上墙张挂(贴);③配备实验操作台桌、通风橱、冰柜、快检室监控、电脑、打印机、快检设备等。市级补助上限8万元。

3.资金使用范围:用于设施建设、装备设备采购费用等。

(六)品牌渔业

1.补助对象:“互联网+现代渔业”和渔业品牌获得企业、参展响应企业。

2.补助标准

(1)“互联网+现代渔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①需提供上年度完整网络交易流水单;②上年度累计交易额超200万元。市级补助上限10万元。

(2)渔业品牌

获省级“水乡渔村”称号,一次性补助10万元;

获市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称号,一次性补助10万元;

获无公害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地理标志认定,一次性补助5万元/件;

获渔业发明专利,一次性补助1万元;

获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称号,一次性补助8万元补助;

获省级、国家级品牌荣誉称号,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响应渔业主管部门邀请的参展企业,省内补助1.2万元/次,省外补助2万元/次,国(境)外补助3万元/次。

3.资金使用范围:用于参展项目所需的设施建设、装备设备、劳务费用等。

(七)渔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

1.申报对象:渔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单位。

2.使用方向:开展伏季休渔、水产养殖在线信息系统;渔业病虫害控制、水产科技转化与推广、水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渔业行业业务管理、水技推广培训;海上安全、渔船安全信息系统、渔船通信岸台基站运行;统计监测、渔业宣传、渔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渔港污染防治、对外交流等

3.支出范围:设备设施(试剂、样品)采购、设备设施维护、软件开发、测试检验、科普教育、租赁、政府购买服务等支出。

七、渔业专项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因素法分配资金规模不低于专项资金总规模的50%,逐步压缩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规模,提高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规模。

八、除渔业灾害救助和渔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外,渔业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申报项目必须是近一年建成并符合建设标准的项目。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前期工作,建立县级项目库,每年3月底前将项目库数据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并给予公布。入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建设地点、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具体建设内容等。

九、渔业补助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库中择优安排,必须符合水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渔业行业相关规划,在本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范围内,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在市级层面原则上不予叠加补助。当年已获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或上年已获市级财政补助的项目,非原因特殊,不予安排市级财政同类补助资金(市级应配套资金除外)。

十、按因素法分配的渔业专项资金,每年5月10日前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资金分配、补助方案和任务清单,会市财政局切块下达,明确完成时限。

十一、按项目法分配的渔业专项资金,每年5月20日前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提出年度项目计划,会县级财政部门联文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级单位可直接申报)。市海洋与渔业局6月20日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估,提出资金分配和补助方案,明确实施期限,会市财政局下达资金。

十二、项目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渔业专项资金。禁止以同一实施内容多头申报套取渔业专项资金。

十三、项目实施单位要维护项目计划的严肃性,按照批复的投资计划、建设内容、绩效目标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删减。项目实施单位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工的,经渔业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不予拨付财政补助资金。确因情况特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调整的,应逐级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批。

十四、以验收结果作为财政补助依据的项目,验收组组成人员应具备职责履行相匹配的专业要求,成员人数为2人以上。验收组要采取实地查看(或抽查)、查阅内业档案、账证核对等方式,核实投资计划、项目任务、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出具书面验收报告,对验收结果负责。

十五、完工后需要验收的项目,按属地原则由渔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结果在本部门或政务网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实施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时限、补助资金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十六、渔业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严格按《预算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收到上级财政资金,需下达乡(镇)的资金应在30日内完成。需验收后拨款的项目可根据实施进度酌情预拨部分财政补助资金,验收合格后清算拨款。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十七、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注重支出管理,盘活存量资金,按工作职责对财政补助资金报账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或白条抵库。

十八、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重点风险环节监控。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扶持政策、资金分配结果等情况。

十九、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应按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在完成市级下达约束性任务和政策目标的前提下,允许统筹使用项目结余专项资金。

二十、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使用实施绩效评价,每年12月15日前向市海洋与渔业局报送绩效评价结果,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执行绩效进行跟踪监督,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渔业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各级财政、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如实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二十二、渔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3年内不再批准相关责任单位所申报的项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三、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二十四、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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