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发展专项 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时间:2019-03-24 16:38 浏览量: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海洋经济管理部门: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制定《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9年3月20日


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快我市海洋经济发展,推进海洋经济强市建设,加强和规范市级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海洋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我市海洋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

三、海洋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合理使用;跟踪监督、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财政、海洋经济管理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作为海洋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牵头制定海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的各重点支出方向预算安排和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海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支出活动,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二)市海洋与渔业局作为海洋经济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海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确定各重点支出方向的分配方式和绩效目标;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海洋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项目符合性审查、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县级海洋经济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申报、审查、验收;建立县级项目库,提出海洋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分配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

五、海洋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泉州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海洋产业研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失信、涉黑、涉恶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

六、海洋专项资金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重点支出方向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如下:

(一)远洋渔业项目

1.远洋渔船奖补资金:对新造的远洋捕捞渔船根据船舶船长(渔船检验证书核定为准)等级给予奖补,其中:20≤船长<30米每艘补助15万元,30≤船长<40米每艘补助25万元,40≤船长<50米每艘补助40万元,50≤船长<60米每艘补助50万元,60≤船长<80米每艘补助80万元,船长80米及以上每艘补助100万元。对新造的远洋渔业辅助船根据船舶船长(渔船检验证书核定为准)等级给予奖补,其中:50≤船长<60米每艘补助40万元,60≤船长<80米每艘补助60万元,80≤船长<100米每艘补助80万元,船长100米及以上每艘补助100万元。

2.对购置外地市或境外远洋渔船(船龄在10年以下)(含远洋渔业公司由外地市转入我市,且船随公司转入)的,以及购置国内捕捞渔船(船龄在10年以下)更新改造为远洋渔船的给予奖补;购置、更新改造远洋渔船参照新造船分类,奖补标准按新造船奖补标准的70%。

上述(1)(2)项享受远洋渔船奖补资金的,自获得奖补资金时间起计,5年内不得转出泉州地区,如确需转出的,应全额退还已获远洋渔船奖补资金。

3.对泉州市远洋渔业企业运回泉州口岸的水产品,按报关单净重,每吨给予200元的奖补。

4.对泉州市首家经农业农村部批准进入新入渔国捕捞作业的远洋渔业企业,按首年新入渔捕捞作业的远洋渔船数,每艘给予10万元的奖补,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生产建设项目

1.海洋生物食品及海洋生物医药、海洋新材料、海洋装备、邮轮游艇、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的新(扩)建项目,生产设备累计投资不低于200万元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5%给予奖补,每个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2.新(扩)建水产品冷库库容1.5万立方米及以上、2万立方米以下的,奖补50万元;库容2万立方米及以上、2.5万立方米以下的,奖补80万元;库容2.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奖补100万元。

3.新(扩)建的游艇码头(完全自用除外)予以奖补。奖补标准为: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奖补5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补1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奖补200万元。

(三)渔港经济区项目

对列入省、市级渔港经济区建设规划,并已开展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的项目给予奖补。以中心渔港为依托发展渔港经济区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补资金;以一级渔港为依托发展渔港经济区的,给予项目实施单位不超过800万元的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分年度安排。

(四)企业海洋技术中心、实验室项目

1.对企业自建或与高等院校、省级以上研究机构合作建设海洋技术中心、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平台),企业购置科研、实验仪器总投资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50万元。

2.企业全额出资与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合作建设的海洋新材料、海洋生物医药及制品等海洋新兴产业中试生产线,企业购置设备投入累计超过100万元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每家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五)对获省级及以上认定的海洋技术中心、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平台),一次性奖补50万元。

(六)泉州辖区内高校建设的海洋新材料、海洋生物医药及制品等海洋新兴产业中试生产线,生产设备累计投资不低于100万元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奖补,每个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100万元

(七)其他海洋经济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的海洋旅游与景观工程、海洋防灾减灾等海洋经济项目,每个项目奖补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七、海洋专项资金采用因素法、项目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市级部门预算批复的60日内,市海洋与渔业局应明确各重点支出方向的分配方式并送市财政局备案。按因素法分配的资金规模不低于专项资金总规模的50%,逐步压缩按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规模,提高按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规模。

八、除渔港经济区外,奖补类财政补助资金限用于近两年内实施(且当年可完工)或获得资格的事项,同一年度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奖补。

九、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的,同步下达任务清单,明确完成时限。市级部门预算批复的60日内,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切块下达各县(市、区)。县级海洋经济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海洋专项资金切块下达1个月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补助方案,扶持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产生,在县级海洋经济管理部门或政府信息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县级海洋经济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批复。批复情况7日内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实施单位、奖补事项、奖补金额、绩效目标。

十、按项目法分配资金的,每年5月前由县级海洋经济管理部门直接从县级项目库择优选项,或审核筛选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项目推荐意见,逾期不予受理。每年6月前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后,下达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并明确项目建设期限。

十一、当年已获得中央、省级补助资金或近两年已获得市级奖补资金的项目,一般不予安排市级同类奖补资金(市级应配套资金除外)。

十二、项目申请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如实填写单位和项目信息,按要求提交书面材料(详见附件1、2、3)。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多头申报套取财政专项资金。

十三、海洋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下达和资金拨付严格按《预算法》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畴,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县(市、区),控制安排新增资金。

十四、县级海洋经济管理部门在完成市级下达任务清单和政策目标的前提下,可统筹使用当年度已到位的海洋专项资金。县级海洋经济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制定资金调剂使用实施细则,加强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明确调剂条件、原则、公示、监督管理等具体内容。

十五、市、县级海洋经济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海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重点风险环节监控和监督检查,注重支出管理,盘活存量资金,提高使用效益。

十六、市、县海洋经济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按工作职责对奖补资金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或白条抵库。奖补资金支出应附以下资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或佐证文件;

(二)完工项目或仪器设备明细清单(如有);

(三)项目实施报账票据复印件(货物类、仪器设备类、生产建设类,正式发票不得低于财政奖补资金,原件核实后签署“已获市级奖补资金”字样,退回原单位)。

十七、市、县两级海洋经济管理部门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县级海洋经济管理部门每年11月底前将当年奖补项目绩效完成情况报告市海洋与渔业局,内容包括:资金管理情况,奖补项目完成情况,资金拨付情况,实施效果(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

十八、各级财政、海洋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强海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海洋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如实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十九、海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三年内不再推荐、批复相关责任单位所申报的项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泉州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农〔2017〕266号)停止执行。

附件1:泉州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doc

附件2:泉州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doc

附件3:泉州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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