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渔业养殖辅助船舶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材料
时间:2023-05-18 16:57 浏览量:

  一、编制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快建设海洋强国”。随着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我市以近海养殖和捕捞为主的渔业产业亟需转型升级,加快实施《泉州市深远海养殖发展规划(2021-2030年)》目标,推动深远海养殖和海洋资源综合利用两条千亿产业链发展,对于推动渔业产业朝着绿色、健康、高效和可持续方向发展,形成海上“蓝色粮仓”将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规划》,全市规划深远海养殖面积151平方公里,提出到2030年,发展深远海养殖平台360台套和深水抗风浪网箱2000个,预计将形成千亿全产业链集群。

  鉴于深远海养殖产业发展需要配套辅助船,解决渔货物运输、后勤补给及水产品预加工问题,但因受限于船网指标,如未能破解辅助船瓶颈制约,深远海养殖产业也不可能落地见效,为此制订本规范性文本。

  二、目标任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部署,通过深远海养殖辅助船舶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市深远海养殖产业链协同发展。

  三、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福建省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规范性文件。

  四、起草过程

  2023年2月底,市海洋与渔业局组织人员对全省各地市辅助渔船的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调研,了解各地辅助渔船的审批现状,3月初,起草了《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渔业养殖辅助渔业船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3月3日印发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和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共收集反馈意见5条,其中采纳3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1条。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完善后,我局又于3月9日组织局机关相关业务科室(单位)和县级渔业主管部门主要业务负责人对修订后的管理要求进行了集中研讨并再次征求意见,会后共收集反馈意见8条,经充分分析,认真研究并逐条校对后,对审批管理事项做了进一步修订完善。3月31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4月12日,经我局党组会研究同意后于5月11日印发并报司法局备案。

  五、范围期限

  本文件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6月1日。其间,国家法律、法规、农业农村部政策以及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六、主要内容

  全文围绕渔业养殖辅助船的管理,分成五部分内容。

  (一)深远海养殖辅助船舶申请主体

  深远海养殖辅助船舶申请主体必须是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深远海养殖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和个人。

  申请深远海养殖辅助船舶船长应当不小于12米,功能限于深远海养殖活动配套的水上补给、渔货物运输和水产品加工三种类型。

  (二)深远海养殖辅助船舶船名核定

  船名的编制方法按《福建省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用“闽x渔养xxxxx”样式,船舶类型为“养殖船”,并按《福建省渔业船舶船名规定》刷写船名、悬挂船名牌。

  (三)深远海养殖辅助船舶检验管理

  深远海养殖辅助船舶经营者在开工建造渔业船舶前,应向建造地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建造检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根据船名核准书予以受理,并按渔业船舶检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渔业养殖辅助船舶设计图纸进行审查并实施检验发证,航行作业区域核定为属地渔港至深远海养殖海域。

  (四)深远海养殖辅助船舶登记管理

  经检验合格的渔业养殖辅助船舶,由县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登记,登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要求办理。

  (五)深远海养殖辅助船舶安全监管

  深远海养殖辅助船舶的安全管理纳入渔船动态监管系统统一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参照在册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进行点验管理,按标准配备船员、救生消防设备,安装北斗示位仪、插卡式AIS等安全救助终端。。

  七、政策亮点

  (一)对深远海养殖辅助船的申请对象进行了明确;

  (二)对深远海养殖辅助船的审批流程进行明确;

  (三)对深远海养殖辅助船安全管理事项进行明确。

  八、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政策法规与审批科

  联系电话:22280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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