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解读
来源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时间:2019-12-01 17:25 浏览量:

    2019年11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全票通过了《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修正案,新修改的《办法》自11月29日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的修改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渔业发展的重视,突出了渔业绿色发展的理念,加强了对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注重完善了有关渔业管理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标志着我省依法治渔、依法兴渔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修法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的渔业资源保护、渔业生产和管理形势发生一些显著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

  一是涉渔“三无”船舶违法捕捞,扰乱了渔业生产秩序。近年来,受经济利益驱使,不法分子利用“三无”船舶(无船名号、无船籍港、无渔业船舶证书船舶)违法采捕红珊瑚、违法从事捕捞活动,对外造成恶劣影响,对内破坏渔业资源,同时也危及渔民生命安全。

  二是禁用、违规渔具的大量使用,严重破坏了渔业资源。不法分子违法购置、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而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制造、随船携带、维修、销售和使用禁用渔具以及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的行为缺乏有效监管措施。

  三是伏季休渔监管法律不够完善,影响了伏季休渔制度的实施。伏季休渔期间,渔运船向非法捕捞船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以及向非法捕捞船供油、供冰和提供其他服务,法律、法规对此没有可操作的禁止性规定。

  四是违法行为处罚偏轻,助长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渔业捕捞处罚明显偏轻,罚则威慑力不足,特别是对涉渔“三无”船舶的管理和处置缺乏法规依据,难以查处。

  为解决我省渔业资源保护和渔业生产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有效遏制涉渔“三无”船舶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安全生产秩序的违法行为,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和渔业绿色发展,在充分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论证基础上,对《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进行全面修改。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50条,修改后共61条,共修改40条,其中删除2条,增加13条,修改25条。

  新修改的《办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瞄准渔业升级、渔村振兴、渔民富裕、渔业水域生态文明的新时代渔业发展靶向,立足于推动我省渔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在对近年来福建渔业工作全面总结回顾基础上,对焦国家渔业宏观政策方向,吸收其他省份地方性渔业立法经验,重点解决了渔业管理和执法一线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三个从严,即“涉及生态安全的从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从严、涉及水产品质量安全的从严”的要求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法律责任依法、全面、严格落实。

  (一)坚持渔业绿色发展,强化渔业生态环境保护

  强化水产养殖的“规划引领”。《办法》强调,各级政府要将渔业生产、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须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水产资源状况及增养殖容量的要求,依法编制养殖规划,养殖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科学合理确定养殖种类、规模、密度、方式,并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增加了养殖业“绿色发展”相关内容。《办法》贯彻了生态优先的理念,要求加强对养殖水域环境监测,定期公布监测数据,提出“鼓励发展养殖业,发展深远海养殖,建设海洋牧场,推广生态养殖。”

  (二)严厉打击“三无”涉渔船舶,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这次《办法》修正,增加了打击“三无”涉渔船舶的法律依据。

  明确了涉渔“三无船舶”的定义,即无渔业船名、无船籍港、无相应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为涉渔“三无”船舶。

  对涉渔“三无船舶”规定了最严厉的处罚条款。涉渔“三无”船舶从事捕捞活动的,可以没收船舶和渔具,并可以并处二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明知是“三无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还向其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渔获物的,可以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完善了水产品质量监管的相关内容,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制度建设

  此次《办法》修正,增加了水产品质量监管的相关内容。增加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要求,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事海域和内陆水域养殖活动的,应当按规定建立养殖生产台帐,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此项规定便于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核验”等执法管理,并为水产品“溯源”管理提供源头真实记录。同时将“运输”环节入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运输、加工、销售、进口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产品生产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将原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两个环节合并为无公害水产品认定一个环节,进一步简化了审批事项,规范了无公害水产品认证工作。

  (四)强化了对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管,保障渔业生产的安全

  海上自然条件恶劣,风险较高,许多渔船所有者、经营者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容易引发渔船安全事故。所以本次修法,增加了较多的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内容。主要有:

 

  一是明确了船东、船长的安全生产责任。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必须按有关规程操作,服从有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

  二是强化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明确政府要推行使用渔船安全救助终端、渔业海况预报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建立渔业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安装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是加强渔船组织化管理,要推行渔船编队生产,结伴同行,提高海上自救、互救的能力。

  四是将渔船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作为法定要求,所有海上渔船都必须安装安全救助终端设备,以提高渔船遇险报警和救助的能力,为渔船安全生产增加了保障。

  五是加强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办法》规定,渔业船舶和养殖渔排上的人员,要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的撤离、转移上岸等统一决定和命令的。渔业船舶如不服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统一决定和命令,“继续停留在指定撤离海域的,或者不服从命令擅自前往指定撤离海域的;未按照规定时间撤离到指定海域的;进港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出海的;人员上岸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登船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完善禁渔期渔船管理制度,加强渔业资源养护

  为了养护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我省从1998年开始实施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从2017年开始实施闽江干流江段禁渔制度。伏季休渔制度的实施,有效保护和一定程序恢复了渔业资源,受到渔民群众的欢迎。伏季休渔的要求是:捕捞渔船“船入港、网入库、人上岸”。但从执法实践看,治理伏季休渔期间非法捕捞行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较差。所以,这次《办法》明确了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弥补了休渔期间监管的法律漏洞,进一步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办法》规定,“在禁渔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渔获物。”违反规定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进一步解决了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入渔问题。

 

  对比原来法条内容,原《福建省实施渔业法办法》,只是规定了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从海上执法实际来看,要查获并证明渔民使用禁用渔具难度很大,渔民往往会弃网或因无渔获物让执法人员得不到“使用”的证据。因此,从海上执法的特殊情况考虑,要保护渔业资源,管住禁用渔具,必须多方入手,不仅要在制造、销售、使用环节加强监管,也要在维修、携带上加强监管,才能更有效管住禁用渔具和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的使用。因此这次修法将维修、随船携带禁用渔具以及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列入了违法行为。规定在内陆水域或者海洋,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在内陆水域的可以处二千元至一万元,在海洋的可以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强化法律责任,提高法律的震慑作用

  对罚则部分,此次修改作了较大调整:

  一是渔船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根据国家2018年12月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对海洋渔船的分类,将原法规以动力为处罚标准,改为以船长为处罚标准,提高了执法效能,同时对处罚幅度在不突破上位法处罚范围内进行调整。

  二是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适当提高了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原来炸鱼、毒鱼、电鱼的,违法地在内陆水域的,原处500元-5000元的罚款,现提高到5000元-20000元;违法地在海洋的,原处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现提高到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使用敲舟古作业的,原处3000元-30000元罚款,现提高处罚低限,处罚幅度为10000元-30000元的罚款。在内陆水域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原处100元-1000元的罚款,现提高到2000元-10000元的罚款;在海洋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原处2000元-20000元的罚款,现提高到30000元-50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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