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级渔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时间:2019-10-18 09:24 浏览量:

一、制订的背景

2019年5月20日,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制定了《泉州市市级渔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9年6月19日起施行。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包括制定依据、分配使用原则、部门职责、支出方向、支持环节、分配方式、项目申报、审批、资金拨付、绩效评价以及违规处理等,共二十四条。

三、明确了部门职责

《暂行规定》对财政、渔业主管部门履行管理职责进行明晰:

市财政局作为渔业专项资金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分配、验收等具体工作;牵头制定渔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的预算安排和绩效目标,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支出活动,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市海洋与渔业局作为渔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渔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确定各重点支出方向的分配方式和绩效目标;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负责渔业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项目规划、验收方案编制;按重点支出方向建立县级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分解方案;做好具体项目监督管理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四、补助范围条件

《暂行规定》明确了渔业专项资金的概念。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渔业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促进渔业生态、健康、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补助资金。

主要包括:渔业技术推广和新品种引进、渔业灾害救助、设施渔业、休闲渔业、食品安全检测室、品牌渔业、渔业资源保护修复与利用等6个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对象、条件、标准进一步明确规范。

五、资金使用原则

《暂行规定》按照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使用、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资金分配原则,要求专款专用。

资金采用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逐步压缩项目法分配的资金规模,提高因素法分配的补助规模。严格执行《预算法》和财政国库管理、政府采购管理等制度。推进信息公开,增强渔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透明度。加强对渔业项目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

六、申报条件要求

《暂行规定》要求建立市、县渔业项目库。一般渔业项目原则上在项目库中择优安排。项目申报单位和个人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渔业专项资金。禁止多头申报、套取渔业专项资金,不得以旧抵新。涉黑、涉恶、失信被执行人不得参与项目申报。奖补类财政补助资金限用于近一年建成并符合建设标准的项目,禁止以同一实施内容多头申报套取渔业专项资金

七、明确了违规责任

渔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在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考核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县(市、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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