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时间:2018-03-22 09:34 浏览量:

    一、国家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相关背景

  海洋伏季休渔是依据《渔业法》而建立的一项重要渔业资源养护制度,自1995年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二十多年来,随着渔业资源保护形势的变化和管理需要,这一制度不断进行完善。但由于制度优化过程中始终希望能够充分考虑我国海域南北渔业资源的差异性以及地方利益诉求,造成目前的休渔起止时间在不同海域甚至同一海域的不同区域相差很大;不同的作业方式之间也不尽相同。海洋渔业资源因长期衰退导致主要经济鱼类产卵期提前,渔民在休渔前大量捕捞幼鱼卖钱,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四大海区近海渔业资源普遍枯竭,而作为保护海洋渔业资源重要举措的伏季休渔制度,由于存在上述问题而使其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农业部在2017年对伏季休渔制度进行了大规模调整,2018年2月农业部发布《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对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进行调整完善。

  二、本次国家伏季休渔制度调整的内容

  ㈠休渔海域

  渤海、黄海、东海及北纬12度以北的南海(含北部湾)海域。

  ㈡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㈢休渔时间

  ⒈北纬35度以北的渤海和黄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时。

  ⒉北纬35度至26度30分之间的黄海和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东海海域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在上述海域范围内,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和灯光围(敷)网休渔时间为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⒊北纬12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为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⒋定置作业从5月1日12时起休渔,时间不少于三个月,休渔结束时间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农业部备案。

  ⒌特殊经济品种可执行专项捕捞许可制度,具体品种、作业时间、作业类型、作业海域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⒍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配套管理方案报农业部批准后执行。

  ⒎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的资源保护措施。

  ⒏“闽粤海域交界线”是指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管理区域界线以及该线远岸端(117°31′37.40″E,23°09′42.60″N)与台湾岛南端鹅銮鼻灯塔(120°50′43″E,21°54′15″N)连线。

  ㈣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本次福建省海洋伏季休渔制度调整内容

  根据农业部《通告》要求,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发布了《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主要内容如下:

  ㈠休渔对象、时间和区域

  ⑴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⑵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张网、刺网、桁杆虾拖和笼壶作业。

  ⑶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拖网、杂渔具和围网(围缯)作业。

  ⑷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从最早的作业开始至最晚结束的作业为止。

  ⑸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⑹“闽粤海域交界线”是指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管理区域界线以及该线远岸端(117°31′37.40″E,23°09′42.60″N)与台湾岛南端鹅銮鼻灯塔(120°50′43″E,21°54′15″N)连线。

  ㈡休渔要求

  ⑴所有休渔渔船原则上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的港口、码头或者澳口停泊,休渔期间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因修船、避风等特殊情况需在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休渔的,必须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并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委托停泊地渔业执法机构监管。

  ⑵休渔渔船的渔具在休渔期间应捆扎、搬离渔船进库或封存于船舱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渔具,应在修理完毕后立即进库或封存;具备条件的地区,渔具应与渔船分离。

  ⑶所有渔船不得携带休渔作业渔具进入休渔海域。

  ⑷伏休期间原则上不予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

  ⑸除维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渔渔船在伏休期间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⑹伏季休渔期间,除农业部批准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审批伏休渔船被租用进行科研、资源调查等各类项目活动。

  ㈢实施时间

  上述调整后的伏季休渔规定,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次福建省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调整要点:

  ㈠休渔对象、时间和区域:⑷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从最早的作业开始至最晚结束的作业为止。该规定对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的休渔时间进行了统一。

  ㈡休渔对象、时间和区域:⑸对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规定。该规定是根据农业部“捕捞辅助船原则上执行所在海域的最长休渔时间规定”以及我省海域最长的休渔时间为: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辅助船执行相应规定。

  ㈢休渔要求:⑷伏休期间原则上不予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该规定为避免渔船为逃避伏季休渔制度而进行作业类型及方式变更。

  ㈣休渔要求: ⑹伏季休渔期间,除农业部批准外,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审批伏休渔船被租用进行科研、资源调查等各类项目活动。该规定明确了租用渔船进行相关项目的审批职责。

  《通告》正式执行后,我省各级渔业部门将进一步落实各项管理工作措施,重点加强对《通告》内容宣传引导和伏休期间渔船管控,确保我省海洋渔业生产秩序安全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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