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的解读
来源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时间:2017-10-10 11:44 浏览量:

2017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公布了《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管理条例》。该《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大陆沿海省份第一部规范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地方性法规,并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海岸带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条例》从海岸带范围划定、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责、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海岸带分类保护、合理利用、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七个方面进行规范,共50条。

  一、《条例》明确了海岸带的范围划定。《条例》立足于保护优先和长远发展的角度,综合考虑《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2016-2020年)》已确定的海岸带陆域范围和领海基线确定的我省管辖海域范围以及海岸带范围划定与地方行政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等各方面因素,明确规定了海岸带的具体范围: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海岸线向陆域侧延伸至临海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的滨海陆地和向海域侧延伸至领海基线的近岸海域,具体界线范围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根据《福建省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2016-2020年)》,我省海岸带规划总面积约4万平方公里,其中陆域规划范围包括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宁德6个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沿海县(市、区)的各乡镇,海域规划范围为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面积约2.23万平方公里(不包括金门、马祖及周边海域)。

  二、《条例》确立了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海岸带综合管理体制。海岸带范围包含海域和陆域两部分。按照海岸带的保护与利用遵循陆海统筹、以海定陆的原则以及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和无居民海岛综合管理的现行管理体制,《条例》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综合协调,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按照《条例》规定的管理职责分别负责,财政、科技、交通运输、水利、旅游、海事、文物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海岸带综合管理体制。并规定由海洋与渔业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编制海岸带保护与利用规划。

  同时,为加强我省海岸带环境、海水上溯、土壤盐渍化及海洋灾害监测预报加强监视监测,规定由省海洋与渔业厅牵头组织环保厅和其他相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海岸带环境及海洋灾害监测监视系统。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开展海岸带范围内的海洋环境、海洋生态的监测、调查与评价,并发布相关公报或者专项通报;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林业、水利、海事等部门负责建设监视监测网络,对海岸带范围内的规划建设、污染物排放、沙滩使用、土地利用、湿地、船舶等进行动态监视监测。

  此外,为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利用的监督管理,《条例》确立了执法联合联动机制,由省、市、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海岸带监督管理年度计划,联合联动开展执法;建立海岸带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基层管理职责,由市、县(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海岸带巡查,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日常工作,沿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海岸带基层管理队伍建设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海岸带管理工作。

  三、《条例》对海岸带实行分类保护利用。《条例》突出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将海岸带划分为严格保护区域、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等三类区域。

  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沙(泥)岸基干林带和红树林等生态敏感区、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典型地质地貌景观、优质沙滩等均属于严格保护区域。严格保护区域的名录由省政府组织编制,并在《条例》施行后六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在严格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建设活动。

  鱼类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滨海城市生态廊道、深水岸线、海岸侵蚀岸段和生态脆弱自然岸段以及重要基岩岸线、一般砂质岸线和砂源保护岸带和除沙(泥)岸基干林带以外的重点生态公益林、文物遗址等均属于限制开发区域。在限制开发区域内严禁设立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投放有毒有害物质,严禁挖砂、取土、采石、开采矿产和炸礁以及与海岸带保护无关的围堤建设和其他围海填海行为等。

  海岸带范围内开发利用程度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的区域属于优化利用区域。单位或个人开发利用优化利用区域时,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集约节约利用海岸带资源,保持海岸线的自然形态、长度和邻近海域底质类型的稳定。

  四、《条例》建立了建筑后退线制度。建筑后退线作为一个有效的管理手段,在国际上已经被广泛应用。设置建筑后退线对于开发建设的控制、海岸防灾减灾、海岸带生态和景观保护等都有积极作用。

  在限制开发区域和优化利用区域内,属于尚未建成区的,按照沿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陆域延伸不少于200米的标准划定建筑后退线,经省政府或者沿海设区的市政府认定;属于已建成区的,建筑后退线具体位置由沿海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的港口项目以及防灾减灾项目建设需要外,其他项目均不得在建筑后退线范围内实施。

  建筑后退线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将由各级政府逐步优化调整至建筑后退线外。

  临海建筑物的建设要遵循低容积率、低密度和高绿化率的原则,并严格控制高层建筑。

  五、《条例》确立了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和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制度。我省大陆海岸线总长3752公里,现有大陆自然岸线长1679公里,占比44.75%:

  全省2215个海岛的岸线总长2277.8公里,海岛自然岸线长1716.73公里(其中90个有居民海岛的自然岸线长942.33公里,其余的无居民海岛的自然岸线总长774.4公里),占全省海岛岸线总长的75.37%:

  国务院批复的《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和中央深改组通过并由国家海洋局发布的《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要求我省到2020年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7%。为落实国家对自然岸线保有率的管控目标和政府绩效考核指标要求,《条例》确立了我省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和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制度,由省政府确定沿海各设区的市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任务,并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同时,省政府和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每年开展一次自然岸线保有率统计,并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由沿海设区的市政府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划定自然岸线保护范围,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条例》对破坏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和景观、改变自然岸线保护范围内的自然岸线属性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条例》突出了对公共沙滩的保护和管理。当前,非法圈占公共沙滩影响他人正常通行和旅游观光的问题比较突出,由于沙滩包含海域和陆域两部分,海陆管理分界线从中穿过,分别属于海洋与渔业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容易导致执法边界不清或监管不够到位等问题,为此,《条例》强化了对沙滩的管理。

  首先,考虑滨海沙滩作为一个独立完整的生态环境单元,且沙滩与海洋生态系统密切相连,授权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对公共沙滩使用的监督管理。

  其次,明确规定单位或个人不得圈占沙滩、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不得在沙滩上堆放和排放污染,从事临时性的娱乐等活动的要及时清理废弃物,临海度假区和房地产项目要与沙滩保持合理距离并不得破坏沙滩自然环境。

  第三,《条例》对非法圈占沙滩、在沙滩上堆放和排放污染物、破坏沙滩自然环境或者在沙滩从事临时性的娱乐等活动造成沙滩污染等违法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条例》强化对围海填海的管控。今年7月,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并由国家海洋局、发改委、国土部联合印发的《围填海管控办法》对围填海政策进行了全面调整,从严管控围海填海。为此,《条例》规定围海填海必须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要求,海岸带范围内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禁止实施围海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一般不实施围海填海,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国防安全要求的项目方可实施围海填海,禁止限制类、淘汰类和高污染项目用海,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产业项目用海;严格控制沿岸平推、截弯取直、连岛工程等方式围海填海,严格控制海湾内围海填海,严格控制单体项目围海填海面积和占用岸线长度;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本省围海填海总量控制目标,制定产业建设项目用海的投资强度和效用指标;同时,规定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开展围海填海现场巡查,及时掌握各地围海填海项目情况。

  八、《条例》鼓励对海岸带的整治修复。为了鼓励沿海市、县开展海岸带修复治理,依据《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关于“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管控目标管理”的规定,《条例》明确规定:省政府及沿海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制定海岸带生态修复年度计划,组织对海岸侵蚀、海水入侵、海滩污染等生态严重破坏或者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综合治理和生态修复,加强沙滩整治修复养护、海岸生态廊道建设及海漂垃圾治理等;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纳入自然岸线保有率统计;同时,鼓励建立海岸带综合治理、生态修复项目多元化投资机制。

  此外,《条例》还对陆源污染物排海和渔业养殖管理等内容做了详细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