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时间:2017-06-30 11:43 浏览量:

一、修订背景

  为了支持我省海洋经济试点建设,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2〕8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2〕43号)精神,2012年我省设立了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并于2012年10月省财政厅、发改委、海洋渔业厅联合印发了《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2〕125号),办法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由于该专项资金实行“先建后补”原则,2015年度项目顺延至2016年申报,办法实际执行至2016年底)。

  此前,为了支持远洋渔业的发展壮大,2016年12月省财政厅、海洋渔业厅已先行制定并印发了《福建省远洋渔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6〕87号),计划从1亿元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以贴息、补助等方式主要用于远洋渔船更新改造贷款贴息、小型过洋性渔船更新改造补助、远洋渔船转产技改补助、聘请境外船长补助等项目。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海洋新兴产业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海洋产业做大做强,推进海洋经济强省建设,经省财政厅、海洋渔业厅共同商议从2017年起,1亿元补助资金除了支持以上所提的远洋渔业补助资金项目和支持用于设立远洋渔业产业基金省级财政引导资金外,剩余资金将与原有的每年2000万元福建省海洋高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用于支持海洋生物医药及制品、海洋新材料、海洋工程装备、现代水产冷链物流等项目建设。为了规范该类项目资金的管理,在原有《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福建省海洋经济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补助资金支持范围

  (一)扶持方向

  1.海洋生物医药及制品:充分利用我省海洋生物资源,以构建海洋功能蛋白、海洋功能脂肪酸、海洋多糖、海洋生物新制品等完整产业链为目标,开展关键技术开发、中试熟化与产业化。

  2.海洋新材料:从海洋中提取的材料和专属用于海洋开发的各类材料的开发与产业化。

  3.海洋工程装备:海水养殖高端装备、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装备、海水综合利用装备、海洋观测预警装备的开发与产业化。

  4.现代水产冷链物流工程:集水产品冷冻、加工、批发电子配送于一体的综合工程建设。

  5.省政府决定的事项。

  (二)扶持项目类型

  1.企业新(扩)建产业化项目。申报当年在建或开工建设生产线的新(扩)建产业化项目。

  2.企业新对接的成果转化类新建项目。近2年内新对接成功且目前正处于建设阶段的成果转化类产业化项目。

  3.关键技术开发与示范项目。围绕海洋新兴产业创新、产业链条延伸的目标,由科研院校牵头、企业参与实施的产业关键技术开发并中试熟化等项目。

  三、补助资金分配方式

  (一)对下转移支付部分

  对下转移支付部分采用因素分配法,先切块下达至设区市,再由各设区市采用项目法对资金进行细化、分配。切块资金主要依据各地市海洋新兴产业发展项目前期储备情况、海洋新兴产业发展程度、海洋新兴产业聚集程度等因素测算,分别根据最新摸底调查的各地在建及拟建新兴产业重大建设项目数量、6·18及福建省虚拟海洋研究院项目成果对接数量、主要海洋新兴产业总产值的最新统计数据、以海洋新兴产业为主要发展方向的高新产业园的数量等确定。除上年度提前下达部分外,余下部分由省海洋与渔业厅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50日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并会同省财政厅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至有关设区市。

  (二)留省部分

  留省部分用于支持中央驻闽和省直属科研院所申报的项目,采用项目法确定支持项目和补助金额。

  四、资金补助标准

  (一)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新(扩)建产业化项目和新对接的成果转化类项目,对项目的补助不得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的三分之一。其中:企业新(扩)建产业化项目,要求项目的新增投资额不得低于1500万元,获得的补助最高不超过800万元;新对接的成果转化类项目,要求项目的新增投资额不得低于300万元,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即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留省部分资金用于支持关键技术开发与示范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新增投资额的二分之一,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是在福建(不含厦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在厦的中央和省属事业单位。

  (二)已承担过福建省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但尚未通过中期评估的单位不得申报。

  (三)申报单位应编制详细的经费预算,实际获得的补助资金低于申请额度的,差额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

  (四)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

  (五)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企业单位牵头申报的项目,负责人应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担任,若法定代表人无法作为项目负责人,应书面委托企业其他负责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并承诺对项目负有与法定代表人相同的权责。

  (六)项目执行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六、补助资金审批程序

  (一)省海洋与渔业厅按部门预算管理所规定的时限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省财政厅审核后先行将对下转移支付部分资金拨付至各有关设区市财政部门。

  (二)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根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对下转移支付部分资金的项目申报、审核、公示及资金拨付等工作。

  (三)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财政局应在资金到位后3个月之内,确定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并将项目及资金分配方案报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省财政厅备案。

  (四)省海洋与渔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留省资金的项目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确定补助方案及拨付资金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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