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预公开】关于征求《泉州市非法捕捞渔获物处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2-11-03 16:56 浏览量:

  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了《泉州市非法捕捞渔获物处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报送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汇总。

  报送邮箱:13616008425@163.com

  联系电话:22281309,13616008425

  邮寄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府西路市行政中心C-403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收


  附件:泉州市非法捕捞渔获物处置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

泉州市非法捕捞渔获物处置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渔政执法工作规范(暂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在办理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中,对查获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处置适用本规定。涉及行刑衔接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所称非法捕捞渔获物是指渔业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应予没收的非法捕捞渔获物。

  三、没收渔获物的处置应当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分类处置,提高处置效率,降低仓储成本和处置成本,优化处置价值。

  四、根据渔获物的不同特征,对没收的渔获物处置采取放生、无害化处理、捐赠、销毁、变卖、拍卖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等方式进行。

  渔获物为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相关规定处理。 

  五、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成立市级渔获物处置小组,负责非法捕捞渔获物具体处置工作。

  六、渔获物处置程序

  (一)可以先行处置的情形

  1.活体渔获物不再予以没收,执法人员依法固定证据后,报经渔获物处置小组同意,制作渔获物先行处置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采取现场放生的方式进行处置。

  2.非活体渔获物,渔获物已腐烂变质、不具有经济价值、不可利用或少量可利用渔获物(200公斤以下),经执法人员现场确认,不再予以没收,报经渔获物处置小组同意,制作渔获物先行处置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采取海抛、垃圾填埋、定点焚烧等无害化处理方式。

  (二)无法立即处置的情形

  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涉案渔获物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对先行登记保存的渔获物,由渔获物处置小组负责监督第三方依法进行分类、过称点验、入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通知在场的违法当事人进行签名确认。

  1.可利用渔获物(含水产养殖用冰鲜幼杂鱼)200公斤以上不足10000公斤的,可采取变卖等方式进行处置。

  变卖处置应公开邀约不少于3家买受人进行现场(或线上)竞价,由价高者竞得。渔获物变卖款以违法所得处置。

  2.渔获物重量10000公斤以上的,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予以处置。

  公开拍卖应当委托具有拍卖资格的拍卖人进行。公开拍卖发生流拍情形的,再次拍卖的保留价不得低于前次拍卖保留价的80%。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经执法机构商财政部门确定后,可以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赠送有关单位用于社会公益性事业。

  (三)变卖成本高于收入的情形

  经评估,没收渔获物保管、鉴定、变卖等成本大于收入,且具有经济价值或者其他价值的,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赠送有关公益单位用于公益事业。

  七、没收渔获物处置收入,可以按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直接支出后的余额,作为罚没收入上缴;政府预算已经安排罚没物品处置专项经费的,不得扣除处置该罚没物品的直接支出。

  八、伏季休渔期间以变卖或拍卖方式处置的渔获物,在伏季休渔结束前不得进入市场流通。

  九、执法机构对渔获物进行处置的过程,应当依法全过程记录。

  十、对没收渔获物管理和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本规定由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