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市渔船船东船长一封信
时间:2021-10-20 09:14 浏览量:

  今年9月1日起,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安全生产职责,现将渔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内容告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对其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对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渔业船舶应当配备随船安全生产监督员。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推动渔船标准化建设,形成自主管理、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控事故、保安全。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在渔船船首两舷标写船名,在船尾标写船籍港名称,船上救生消防设施设备应标写船名号。配齐合格的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持证上岗;进出渔港按照规定进入“渔港通”APP如实报告;遵守航行、作业操作规程,注意防火、防风、防浪、防碰撞;不擅自超航区、超抗风力冒险航行作业;船员临水作业穿着救生衣,不疲劳作业;不超载,不从事非法载客;在敏感海域附件时注意船位,保持适当安全距离,预防和避免发生涉外涉台事件。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定期组织船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船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要保障船上安全救生设备设施投入,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航行信号设备,安装固定式北斗示位仪、AIS防碰撞系统等船载终端。中大型渔业船舶应增配气胀式求生救生衣、值班报警器、有毒气体检测仪、防毒面具等安全应急设施。救生消防、航行信号、通信导航设备保持即刻可用状态,通信导航、北斗示位仪要处于24小时在线状态。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建立渔船隐患自查自纠制度,每航次出海前船长对渔船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做到安全设施设备不齐的不出海、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的不出海、职务船员配备不足的不出海、编组生产制度未落实的不出海。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要组织制定并实施本船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应组织船员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技能培训和安全应急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提供事故证据,依法接受主管机关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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