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4年3月19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泉海渔罚〔2024〕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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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华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
张爱华(“闽惠渔04368”船舶所有人、船长) |
张爱华 |
2024年3月4日,张爱华驾驶“闽惠渔04368”在泉州市(118°24°52.482E,45.300N)附近海域航行期间,船上共有船员1人,持三级船长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及《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的通知》(农渔发〔2023〕13号)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闽惠渔04368”应配备机驾长1名。该船未配备机驾长1名。 当事人张爱华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或者未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和安全要求的,对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渔船停航整顿,处五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序号8,违法类别“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处罚种类和罚款基数“未按照规定配备除船长外的其他职务船员(含机驾长)的,每未配备一人处罚四千元;”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元(¥4000元)的行政处罚。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3月19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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