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4年3月1日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泉海渔罚〔2023〕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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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燕华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案 |
曾燕华(“闽泉台渔06328”船舶所有人) |
曾燕华 |
当事人曾燕华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擅自切割北斗示位仪的玻璃钢板底座,再用2根钢条及螺丝重新固定在顶棚甲板上。 当事人曾燕华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4年3月1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2023年12月26日执法人员依法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于12月26日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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