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泉海渔罚〔2023〕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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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道意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案 |
庄道意(“福远渔687”船长) |
庄道意 |
当事人庄道意负责的“福远渔687”船2022年4月22日至12月28日出航生产期间发生涉外事件,该航次庄道意未能按照规定正确履行船长职责进行如实报告。 当事人庄道意未按照规定履行船长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的行政处罚。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3年7月6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负责人: 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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