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 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泉海渔罚〔2023〕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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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再户未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
曾再户 (“闽泉台渔06358”所有权人) |
曾再户 |
2023年3月6日约2000时至3月8日约1730时,当事人曾再户经营的“闽泉台渔06358”船在航行期间船上共有船员6人,未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1人。 当事人曾再户未按照规定配备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2000元)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3年3月27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3月13日执法人员对该船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船于3月15日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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