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泉海渔罚〔2023〕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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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尔伟涉嫌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
陈尔伟(“闽福鼎渔运01238”实际经营人) |
陈尔伟 |
2023年3月7日,当事人陈尔伟经营的“闽福鼎渔运01238”船在惠安县崇武镇附近海域(24°52.557N,118°55.042E)锚泊时,船上共有船员4人,其中1人持助理管轮/助理船副证书,3人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未按规定配备二级船长1名,二级船副1名,三级轮机长1名。 当事人陈尔伟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元)的行政处罚。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3年3月10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2023年3月8日执法人员对该船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船于当日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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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泉海渔罚〔2023〕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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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淑阳涉嫌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
余淑阳(“闽龙渔运60719”船舶所有人、实际经营人) |
余淑阳 |
2023年3月8日,当事人余淑阳经营“闽龙渔运60719”船在惠安县崇武镇附近海域(24°52.652N,118°55.132E)锚泊时,船上共有船员5人,其中1人持二级船副证书,4人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未按规定配备三级船长1名,二级轮机长1名,二级管轮1名。 当事人余淑阳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24000元)的行政处罚。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3年3月13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2023年3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船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船于当日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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