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泉海渔罚〔2023〕301号 |
吴日庞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
吴日庞(“浙苍渔00730”所有人) |
吴日庞 |
2023年3月1日,当事人吴日庞经营的“浙苍渔00730”船在惠安县崇武镇附近海域(24°52.710N,118°55.046E)锚泊期间,未按规定配备二级船长1名、二级船副1名、二级轮机长1名、二级管轮1名,且雇佣无证船员2人。 当事人吴日庞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24000)的行政处罚。 |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3年3月6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2023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对该船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船于3月3日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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