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2年
时间:2022-07-21 15:13 浏览量: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

及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备注

1

泉海渔罚2022301

 

蔡得力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蔡得力(“闽狮渔07515”所有人)

 

蔡得力

2022420日,当事人蔡得力经营的“闽狮渔07515”船在祥芝中心渔港附近海域航行期间,船上共有船员9人,未按照规定配备二级船副、二级轮机长、二级管轮。

当事人蔡得力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000)的行政处罚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715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2421日执法人员对该船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船于422日整改到位。

2

泉海渔罚2022302

 

蔡加炎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蔡加炎(“闽狮渔07776”所有人)

 

蔡加炎

2022420日,当事人蔡加炎经营的“闽狮渔07776”船在祥芝中心渔港附近海域航行期间,船上共有船员10人,未按照规定配备二级船副。

当事人蔡加炎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的行政处罚。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715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2421日执法人员对该船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船于422日整改到位。

3

泉海渔罚2022303

 

“闽狮渔06608”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周宗明(“闽狮渔06608”所有人)

 

周宗明

2022420日,当事人周宗明经营的“闽狮渔06608”船在禁渔线内25°00.978N,119°24.970E附近海域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

当事人周宗明经营“闽狮渔06608”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1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肆百零玖元(¥409)。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714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4

泉海渔罚2022304

 

“闽狮渔06609”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周宗上(“闽狮渔06609”所有人)

 

周宗上

2022420日,当事人周宗上经营的“闽狮渔06609”船在禁渔线内25°00.978N,119°24.970E附近海域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

当事人周宗上经营“闽狮渔06609”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1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叁佰零肆元(¥304)。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714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5

泉海渔罚2022305

 

“闽狮渔07516”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周加苗(“闽狮渔07516”所有人)

 

周加苗

2022420日,当事人周加苗经营的“闽狮渔07516”船在禁渔线内25°04.523N,119°25.733E附近海域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

当事人周加苗经营“闽狮渔07516”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1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叁佰伍拾捌元(¥358)。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714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6

泉海渔罚2022306

 

“闽狮渔07517”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周加苗(“闽狮渔07517”所有人)

 

周加苗

2022420日,当事人周加苗经营的“闽狮渔07517”船在禁渔线内25°04.523N,119°25.733E附近海域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

当事人周加苗经营“闽狮渔07517”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1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肆佰零贰元(¥402)。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714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7

泉海渔罚2022307

 

“闽狮渔07575”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周建军(“闽狮渔07575”所有人)

 

周建军

2022420日,当事人周建军经营的“闽狮渔07575”船在禁渔线内24°48.492N119°07.526E附近海域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

当事人周建军经营“闽狮渔07575”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1、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叁佰元(¥300)。2、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贰佰捌拾元(¥43280)。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714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8

泉海渔罚2022308

 

“闽狮渔07585”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周建军(“闽狮渔07585”所有人)

 

周建军

2022420日,当事人周建军经营的“闽狮渔07585”船在禁渔线内24°48.492N119°07.526E附近海域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

当事人周建军经营“闽狮渔07585”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1、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伍佰元(¥500)。2、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贰佰捌拾元(¥43280)。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714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9

泉海渔罚2022309

 

“闽狮渔07708”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蔡茂祝(“闽狮渔07708”所有人)

 

蔡茂祝

2022420日,当事人蔡茂祝经营的“闽狮渔07708”船在禁渔线内在24°35.482N118°49.000E附近海域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

当事人蔡茂祝经营“闽狮渔07708”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的行政处罚。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714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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