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泉海渔罚〔2022〕301号
|
蔡得力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
蔡得力(“闽狮渔07515”所有人) |
|
蔡得力 |
2022年4月20日,当事人蔡得力经营的“闽狮渔07515”船在祥芝中心渔港附近海域航行期间,船上共有船员9人,未按照规定配备二级船副、二级轮机长、二级管轮。 当事人蔡得力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元(¥26000)的行政处罚。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年7月15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2022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船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船于4月22日整改到位。 |
2 |
泉海渔罚〔2022〕302号
|
蔡加炎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
蔡加炎(“闽狮渔07776”所有人) |
|
蔡加炎 |
2022年4月20日,当事人蔡加炎经营的“闽狮渔07776”船在祥芝中心渔港附近海域航行期间,船上共有船员10人,未按照规定配备二级船副。 当事人蔡加炎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处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12000)的行政处罚。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年7月15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2022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对该船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船于4月22日整改到位。 |
3 |
泉海渔罚〔2022〕303号
|
“闽狮渔06608”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
周宗明(“闽狮渔06608”所有人) |
|
周宗明 |
2022年4月20日,当事人周宗明经营的“闽狮渔06608”船在禁渔线内25°00.978N,119°24.970E附近海域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 当事人周宗明经营“闽狮渔06608”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1、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肆百零玖元(¥409)。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年7月14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
4 |
泉海渔罚〔2022〕304号
|
“闽狮渔06609”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
周宗上(“闽狮渔06609”所有人) |
|
周宗上 |
2022年4月20日,当事人周宗上经营的“闽狮渔06609”船在禁渔线内25°00.978N,119°24.970E附近海域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 当事人周宗上经营“闽狮渔06609”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1、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叁佰零肆元(¥304)。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年7月14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
5 |
泉海渔罚〔2022〕305号
|
“闽狮渔07516”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
周加苗(“闽狮渔07516”所有人) |
|
周加苗 |
2022年4月20日,当事人周加苗经营的“闽狮渔07516”船在禁渔线内25°04.523N,119°25.733E附近海域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 当事人周加苗经营“闽狮渔07516”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1、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叁佰伍拾捌元(¥358)。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年7月14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
6 |
泉海渔罚〔2022〕306号
|
“闽狮渔07517”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
周加苗(“闽狮渔07517”所有人) |
|
周加苗 |
2022年4月20日,当事人周加苗经营的“闽狮渔07517”船在禁渔线内25°04.523N,119°25.733E附近海域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 当事人周加苗经营“闽狮渔07517”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1、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肆佰零贰元(¥402)。2、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年7月14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
7 |
泉海渔罚〔2022〕307号
|
“闽狮渔07575”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
周建军(“闽狮渔07575”所有人) |
|
周建军 |
2022年4月20日,当事人周建军经营的“闽狮渔07575”船在禁渔线内24°48.492N,119°07.526E附近海域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 当事人周建军经营“闽狮渔07575”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1、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叁佰元(¥300)。2、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贰佰捌拾元(¥43280)。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年7月14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
8 |
泉海渔罚〔2022〕308号
|
“闽狮渔07585”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
周建军(“闽狮渔07585”所有人) |
|
周建军 |
2022年4月20日,当事人周建军经营的“闽狮渔07585”船在禁渔线内24°48.492N,119°07.526E附近海域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 当事人周建军经营“闽狮渔07585”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1、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伍佰元(¥500)。2、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贰佰捌拾元(¥43280)。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年7月14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
9 |
泉海渔罚〔2022〕309号
|
“闽狮渔07708”在禁渔区进行捕捞案 |
蔡茂祝(“闽狮渔07708”所有人) |
|
蔡茂祝 |
2022年4月20日,当事人蔡茂祝经营的“闽狮渔07708”船在禁渔线内在24°35.482N,118°49.000E附近海域进行底拖网捕捞作业。 当事人蔡茂祝经营“闽狮渔07708”在禁渔区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的行政处罚。 |
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等方式缴纳罚款,即凭本机关以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你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缴款码,通过代收银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渠道办理缴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年7月14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