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泉海渔罚〔2021〕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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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惠渔00159”在海洋随船携带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案 |
张闽中(“闽惠渔00159”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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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闽中 |
2021年3月26日至3月29日,张闽中驾驶“闽惠渔00159”出海航行作业期间,随船携带2张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拖网)。 “闽惠渔00159”在海洋随船携带2张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拖网),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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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2021年)》第28项,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壹仟柒佰玖拾陆元(¥41796元),没收渔获物783.1公斤(其中活鲜78.1公斤已放生)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泉州银行丰泽支行缴纳罚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2年1月7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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