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1年4月21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泉海渔罚〔2021〕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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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聪肇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
陈聪肇(“闽晋渔05829”经营人、船长) |
陈聪肇 |
2021年3月25日1220时,当事人陈聪肇驾驶“闽晋渔05829”船在晋江深沪中心渔港附近海域航行期间船上共有船员14人,未按规定配备二级船副、二级管轮,并雇佣了1名未持证人员上船工作。 当事人陈聪肇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泉州银行丰泽支行缴纳罚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1年4月20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3月26日执法人员对该船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船于当日整改到位。 |
2 |
泉海渔罚〔2021〕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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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惠渔00159”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案 |
张闽中(“闽惠渔00159”经营人) |
张闽中 |
张闽中经营“闽惠渔00159”于2021年3月26日至3月29日出海期间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的规定进行捕捞,擅自改变核定的作业类型刺网,从事拖网作业并捕有渔获物783.1公斤。 “闽惠渔00159”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定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
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泉州银行丰泽支行缴纳罚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1年4月19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该船的渔获物于另案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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