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单位: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公示时间:2021年4月2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 及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机关和处罚日期 |
备注 |
1 |
泉海渔罚〔2021〕3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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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达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案 |
李光达(“闽狮渔03909”所有权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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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达 |
2021年3月12日1120时,当事人李光达经营的“闽狮渔03909”船在晋江深沪中心渔港附近海域航行期间船上共有船员14人,其中10人持普通船员证书,2人持二级轮机长证书,1人持助理船副证书,1人持二级船副证书,未按规定配备1名二级船长。 当事人李光达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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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22000元)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泉州银行丰泽支行缴纳罚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1年3月29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3月15日执法人员对该船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船于当日整改到位。 |
续表 泉州市渔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1年
2 |
泉海渔罚〔2021〕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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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时强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案 |
吴时强(“浙瑞渔运00298”经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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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时强 |
2021年3月5日1020时,当事人吴时强经营的“浙瑞渔运00298”船在祥芝码头外附近海域锚泊期间船上共有船员8人,1人持二级船长证书,7名船员未持有渔业船员证书,未按照规定配备1名二级船副、1名二级轮机长、1名二级管轮,同时船上7名船员未经过专业技术训练。 当事人吴时强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其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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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元(¥33000元)的行政处罚。 |
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泉州银行丰泽支行缴纳罚款。 |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21年3月31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
3月11日执法人员对该船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该船于3月12日整改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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