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船东船长酿事故被判刑——李某添、李某飞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案
时间:2023-09-27 18:33 浏览量:

  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0日13时许,船舶登记所有权人为李某添的闽惠渔01**9船,由渔船实际经营人李某飞召集14名船员,在未雇佣、配齐职务船员,不符合出航条件的情况下出海生产作业。翌日凌晨5时许,闽惠渔01**9渔船行驶至广东省南澳县顶澎附近海域时发生触损事故,致机舱入水,渔船有倾覆危险,船上船员在李某飞的指挥下乘坐救生筏逃离该船,但因救生筏触礁破损,导致救生筏上船员全部掉落水中,最终造成3名船员溺亡、5名船员失踪。渔业行政执法机关经深入调查核实,认为闽惠渔01**9船东李某添及船长李某飞涉嫌犯罪,依法将案件线索行刑衔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刑事侦查机关侦办,其后2名涉案人员被提起公诉。

  二、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认定,李某飞、李某添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惩处。李某飞在未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情况下担任船长,在渔船航行作业时没有安排足够的值班人员和瞭望人员,没有按照规定雇佣、配齐合格的职务船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李某添作为闽惠渔01**9船的所有人,未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对未雇佣、配齐合格职务船员的行为失察,对本案事故的发生也负有相应责任。涉案人员自首且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船长李某飞、船东李某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案例分析

  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当班驾驶员许某未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不具备船舶驾驶技能,且存在严重瞭望疏忽和操作不当,未采取安全避让措施,致使船舶撞上了岛礁,造成该船触礁发生海损。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李某飞未持有相应的适任证书,不具备担任船长资格,且在渔船航行作业时没有按照规定安排足够的值班人员和瞭望人员。同时,船长李某飞、船东李某添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雇佣、配齐合格的职务船员。根据农业农村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关于“海洋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该船最低应配备驾驶人员3名、轮机人员2名。该船该航次仅配备实际任职岗位与所持证书不符的驾驶、轮机人员各1名,另有3名船员未持有普通船员证书。且船东、船长平时没有对船员开展安全教育,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重不到位。船东船长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造成了三人死亡的重大事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该船船东船长因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最终落得一个船损人亡、赔钱坐牢的可悲后果。综上,渔船所有人、经营者和船长们一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渔船安全管理要求,依法依规配齐职务船员、雇佣合格的其他船员,强化船员的安全培训教育,认真落实航行值班瞭望制度,严格执行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止渔船带“病”出海生产,确保渔船生产安全。

  四、普法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第三十四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投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船员和安全设备,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并保证船员足够的休息时间。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