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1-10-14 15:39 浏览量: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财政局、海洋经济(渔业)主管部门:

  为加快建设“海上泉州”,构建我市高质量现代海洋产业体系,经研究制定《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1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快建设“海上泉州”,构建我市高质量现代海洋产业体系,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政文〔2018〕137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7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所称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海洋经济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完善海洋设施、壮大海洋产业、提升海洋科技、保护海洋生态和拓展海洋合作等推动我市海洋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专项资金。

  二、海洋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合理使用;跟踪监督、讲求绩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三、财政、海洋经济(渔业)管理部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作为海洋经济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不参与项目申报、验收等具体工作;牵头制定海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对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的各重点支出方向预算安排和扶持对象、范围、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审查;组织海洋经济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监督支出活动,对财政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

  (二)市海洋与渔业局作为海洋经济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海洋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确定各重点支出方向的分配方式和绩效目标;监督项目组织实施,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三)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海洋经济专项资金预算分解下达、项目符合性审查、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四)县级海洋经济(渔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政策宣传、项目审查、申报、验收;建立县级项目库,提出海洋经济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分配方案,报县级财政部门进行符合性审查;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

  四、海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主要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海洋经济产业生产、经营和研发等有关单位。严禁涉黑、涉恶、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参与项目申报。

  五、海洋经济专项资金重点支出方向包括远洋渔业、海洋产品生产线、渔港建设、冷链物流、海洋科技、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贷款贴息、海洋保险等方面,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六、海洋经济专项资金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远洋渔业(奖补类)

  1.补助对象:远洋渔业企业

  2.补助标准:

  (1)购置外地市远洋渔船(船龄在10年以下),或远洋渔业企业由外地市转入我市且船随企业转入的。补助标准根据船舶长度(渔船检验证书核定为准)等级确定,其中:30米≤船长<50米每艘最高补助20万元,50米≤船长<80米每艘最高补助30万元,80米≤船长<100米每艘最高补助40万元,船长100米及以上每艘最高补助50万元。

  (2)远洋渔业企业运回泉州口岸的水产品,按报关单净重,市级财政每吨配套奖补资金200元。

  (3)获农业农村部批准进入新入渔国捕捞作业(获批捕捞许可不低于2年),按首年新入渔捕捞作业的远洋渔船数,每艘最高奖补10万元,每家企业奖补资金不超过(以下简称奖补上限)50万元。

  (4)获农业农村部批准新增的过洋性和大洋性渔船(不含转场渔船),按照每艘船造价的 1.5%一次性奖补,每艘船奖补上限分别为15万元和25万元。

  (5)获农业农村部批准购买国外具有捕捞配额且船龄在10年以内的大型金枪鱼围网船、超低温延绳钓船,每艘船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25万元。

  (6)口岸部门批准的新增远洋渔业专用码头,验收合格后并投入使用的,一次性奖补80万元。

  申请(1)类、(4)类、(5)类补助的,需在购置或转入泉州后且离港作业时间累计不低于3个月。远洋渔船自获得奖补资金时间起计,10年内不得转出泉州地区,如确需转出的,应全额退还已获远洋渔船奖补资金;新转入的远洋渔业企业年度远洋渔获物从泉州通关上岸低于50%的,应全额退还奖补资金。

  (二)海洋产品生产线(奖补类)

  1.补助对象:从事食品加工、生物医药及制品、新材料、新装备、邮轮游艇、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等海洋新兴产业生产单位。

  2.补助标准:

  (1)生物医药及制品:有效期内购置设备费用累计不低于50万元的,按购置费30%奖补,每个单位奖补上限150万元。

  (2)其他海洋产品生产线:有效期内购置设备费用累计不低于50万元的,按购置费20%奖补,每个单位奖补上限100万元。

  (三)渔港建设(奖补类)

  1.补助对象:渔港建设业主单位

  2.补助标准:项目立项后,对完成渔港建设前期工作的项目予以一次性补助,其中:中心渔港200万元,一级渔港150万元,二级渔港100万元,三级渔港80万元。

  (四)冷链物流(奖补类)

  1.补助对象:从事海洋生物食品冷藏的企事业单位。

  2.补助标准:

  (1)根据新(扩)建冷库体积等级确定,储藏容积不少于5000立方米,一次性奖补30万元。在5000立方米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立方米叠加奖补3万元,每个单位奖补上限100万元。

  (2)新购置水产冷冻物流车,按购置价格20%奖补,每个单位奖补上限100万元。

  (五)海洋科技(奖补类)

  1.补助对象:从事海洋新兴产业科研和生产的企事业单位。

  2.补助标准:

  (1)新建海洋类技术中心、实验室、检验检测中心(平台),单台设备(科研、实验用途)购置价不低于20万元的,按购置价30%奖补,每个单位奖补上限100万元。

  (2)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新建海洋创新食品、新材料等中试生产线,设备累计投资不低于50万元的,按生产设备投资额40%奖补,每个项目奖补上限100万元。

  (3)企业转化科研院所海洋生物医药及制品科研成果,按专利转让费30%奖补,每家企业奖补上限100万元。

  (4)海洋生物医药及制品企业购买高校、研究院所科研服务(研发、测试、中试),按照协议费用20%奖补,每家企业奖补上限50万元。

  (六)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贷款贴息(贴息类)

  1.补助对象:从事智慧海洋、渔业生产(养殖、捕捞、加工和冷链物流)、海洋医药及制品、海工装备、海洋基础设施(港口、物流、仓储)、滨海旅游(景观建设、提升)、海洋生态治理的企业。

  2.补助标准:单笔贷款不低于100万元、贷款时间不低于6个月,按照不高于当年1月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企业上年以来已付利息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不超过25万元、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不超过50万元。

  (七)海洋保险(保费补贴)

  1.补助对象:参加渔业互助保险及水产养殖台风指数保险的单位及个人。

  2.补助标准:

  (1)在原有省级财政补贴保费30%、县级财政补贴保费10%的基础上,市级财政予以叠加补贴。其中:

  ①水产养殖互助保险、水产养殖台风指数保险:市级财政叠加补贴15%;

  ②雇主责任互助保险(含远洋)、渔船互助保险:市级财政叠加补贴10%;

  (2)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在原有省级财政补贴保费30%、县级财政补贴保费5%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叠加补贴10%。

  市财政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参照往年投保情况预测,将市级补贴资金按因素法切块下达给相关县(市、区)。收到市级财政补贴资金15日内,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将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预拨给渔业互保协会,年度终了据实清算,结欠或结余资金纳入下一年度调剂。如遇政策调整不需使用,财政结余部分原渠道全额收回。

  (八)其他项目: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的其他与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联的项目。

  七、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前期工作,按重点支出方向分别建立市、县两级项目库。入库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投资总额、建设内容、补助依据、拟补助金额、绩效目标等要素。为避免“钱等项目”,要求入库项目材料齐全,达到可直接提取批复的程度。要素不齐全的项目,不得列入项目库。同时,根据项目动态定期调整入库信息,及时剔除过期或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入库项目均按程序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八、奖补类项目分别在3月底、8月底前完成项目库储备工作,用于近一年内实施且当年9月上旬可完工的事项。贴息类项目每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项目库储备工作。

  九、项目单位按照属地原则申报,如实填写单位、项目信息并提交书面材料(详见附件1、2、3),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验收)、确定拟补助项目和金额,公示后纳入项目库。

  十、须事前审查(验收)项目,由县级海洋经济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审查(验收),组成人员应具备相匹配的专业要求,出具书面审查(验收)报告,对审查(验收)结果负责。市海洋与渔业局视情况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20%。

  十一、除保险补贴项目外,其他项目均应从项目库择优选项,当年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补助或上年获得市级财政补助的,原则上不予安排(市级应配套资金或叠加奖补除外)。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原则上申请1种项目(海洋保险、远洋渔获物奖补除外)。

  十二、市海洋与渔业局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设定补助上限项目的资金分配,要结合资金预算安排、拟补助项目整体情况,同一项目类型同一使用范围原则上采取统一定额补助标准。

  十三、县级海洋经济、财政主管部门每年5月10日、9月10日前分两次完成奖补类项目平台申报、审核、公示的工作,并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贴息类符合条件的项目每年5月10日前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提出分配方案,会同市财政下达资金。

  十四、奖补类、贴息类按照惠企直达资金管理,预算指标单独标识“惠企直达”,库款单列调度,奖补资金限时兑现。奖补资金兑现后1个工作日内,海洋经济主管部门应在“泉惠企”栏公开兑现结果,接受补助对象和社会广大群众监督。

  十五、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并承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实施事项多头申报、套取财政资金。获得奖补的生产设备、仪器、物流车、专利,自获补助之日起两年内不得转卖,如两年内转卖,应主动退回奖补资金。

  十六、海洋经济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随同预算资金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下达。财政部门应落实预算绩效监控常态化管理,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预算、安排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十七、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和“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海洋经济(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现“双监控”,对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十八、海洋经济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分配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修建楼堂馆所或改善办公条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海洋经济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畴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各级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按工作职责对财政资金支出实行实质性审查,严禁以拨代支或白条抵库。获得奖补的正式发票、贴息的付息凭证等原件由海洋经济(渔业)主管部门核实,签署“已获市级资金补助”字样并加盖公章,退回原单位存档。

  二十、各级财政、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分配、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如实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部门、单位及个人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责任。

  二十一、海洋经济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截留、挪用或无故拖延资金拨付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存在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由海洋经济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同时三年内不再批准相关责任人所申报的项目。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二、本暂行规定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二十三、本暂行规定自2022年元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原《泉州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农〔2019〕144号)停止执行。


附件: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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