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3-2500-2023-00027
    • 备注/文号:泉海渔规〔2023〕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08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杜苏芮”灾后渔业恢复生产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时间:2023-08-08 09:30

    各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与国资局、农林水与生态环境局:

      现将《“杜苏芮”灾后渔业恢复生产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3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杜苏芮”灾后渔业恢复生产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泉州市做好“杜苏芮”台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实施方案》(泉委办〔2023〕48号)部署要求,结合我市渔业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全力降低灾情对渔业生产的影响,切实稳住全年渔业生产大盘。

      一、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积极争取省上各级专项资金,梳理盘整市级存量资金,支持灾后渔业加快恢复生产;同时提前策划灾后重建项目,支持灾后渔业设施修复、重建、提级、改造;市级渔业灾后恢复生产资金以切块方式下达县级,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资金兑付速度和效率。

      二、加快保险理赔速度

      以台风警报解除时间为起点,5日内完成全市台风指数保险理赔,一次性发放赔付资金;开通“快速审批”通道,理赔材料收集齐后,3万以下渔船灾损小额理赔赔付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以内,3万以上灾损保险理赔赔付时间压缩至7个工作日以内。

      三、强化金融政策支持

      联合金融单位提供渔业灾后恢复生产专项服务,单列50亿元灾后重建专项信贷资金,最低执行利率在现行利率政策基础上优惠100个BP;推出“同舟·应急贷”“同舟·易建贷”“同舟·易渔贷”“同舟·易商贷”等专属金融产品,实行精准服务,采取“见担即贷”“见贷即担”等方式降低贷款门槛,助力渔业加快灾后恢复生产。

      四、补助养殖企业投苗复产

      支持受灾水产养殖生产主体开展灾后重建,加快恢复渔业生产,发放恢复渔业生产补助,支持受灾水产养殖户灾后重新采购、补给、投放鱼虾蟹贝等各种水产养殖苗种,加快养殖设施修复重建,加快大苗、新苗投入,尽快恢复灾前生产能力。

      五、补助海上养殖设施修复

      支持受灾养殖主体抢抓工时,加固修复浮球渔排网箱等海上养殖设备的网衣、网架、缆绳、锚链、桩柱;对在政策有效期内通过采购符合技术标准的新品修复设施并投苗生产的,塑胶浮球、塑胶渔排按投资额10%给予市级补助;重力式深水抗风浪网箱在中央补助标准份额基础上叠加30%补助。

      六、补助工厂化养殖设施修复

      鼓励受灾工厂化养殖生产主体加快设施设备修复,提级改造传统养殖模式,对受灾养殖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建设符合技术标准的工厂化养殖设施并投苗生产的,优先推荐纳入省级补助项目库跟踪申报,其中工厂化循环水养殖项目在省级补助基础上配套50%市级补助。

      七、补助水产养殖池塘修复

      鼓励受灾水产养殖池塘生产主体加快设施设备修复,提级改造传统养殖模式、建设工程化循环水水产养殖池塘,对受灾养殖主体在政策有效期内建设符合技术标准的工程化循环水池塘养殖设施并投苗生产的,在省级补助基础上配套100%市级补助。

      八、补助尾水治理设施提级

      鼓励受灾养殖生产主体灾后重建时充分预留尾水治理建设空间,采用三池两坝+人工湿地、工厂化循环水等尾水治理模式,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绿色循环渔业;政策有效期内建设并符合标准化技术要求的规模以上养殖主体按尾水整治投资额35%进行补助,上限50万;规模以下养殖主体按尾水整治投资额35%进行补助,上限25万。

      九、加快受损渔船复产审批

      对上报的渔船安全终端因灾受损的,协调项目承建单位24小时内响应并到场进行维修或更换;大中型渔船因灾受损需上排维修的,安排验船师24小时内到场检验指导;检验合格后申报检验证签(发)证的,审批窗口24小时内给予办结。

      十、提供科学精准指导服务

      统筹全市水产养殖技术力量,分片分组服务指导各县(市、区)渔业灾后重建项目建设,同步开展绿色养殖技术模式集成和示范推广,打造区域养殖发展样板。其中,对灾后重建项目库中的深远海养殖项目、工厂化循环水养殖项目、渔业结构调整项目等,实施“渔技特派员”一项目一专员挂钩服务制度,全面推动灾后渔业高质量发展。

      以上政策有效期为:2023年7月28日—2023年12月31日,其中工程性项目建设(工厂化养殖、高标准水产池塘建设)政策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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