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3-3000-2021-00026
    • 备注/文号:泉海渔〔2021〕7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8-13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渔业行业新冠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时间:2021-08-13 15:55

    沿海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渔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渔业行业新冠疫情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泉州市新冠疫情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应对新冠疫情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23号)、《泉州市新冠疫情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渔船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1〕56号)、《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防控境外疫情海上渔船输入工作的通知》(闽海渔电〔2021〕47号)、《泉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省有关防控工作方案,制定了《泉州渔业行业新冠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渔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细化、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1年8月13日

        

    泉州市渔业行业新冠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依法、科学、规范、有序、有效防控新冠疫情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最大限度减少新冠疫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防控境外疫情海上渔船输入工作的通知》(闽海渔电〔2021〕47号)、《泉州市新冠疫情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加强渔船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1〕56号)、《泉州市新冠疫情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应对新冠疫情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23号)、《泉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防控文件要求,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领导、联防联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规范、科学应对,快速反应、有效处置,加强宣教、社会参与。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渔业行业中新冠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2.1 组织机构

      成立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陈龙津任组长,局副处级领导干部任副组长,各科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下设6个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政策法规组、疫情防控组、应急值班组、执法监管组、挂钩督导组。

      2.2 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上级统一部署,统筹指挥全市渔业行业新冠疫情疫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落细落实管控措施,精准做好“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降低疫情输入传播风险。

      2.3 工作组成员及分工

      2.3.1 综合协调组

      组    长:郑碧钦

      成员单位:办公室、各相关科室(单位)

      主要职责:协调各工作组按职责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督办重要事项;制订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起草审核重要文稿,收集、整理、上报疫情防控工作信息、防控工作动态;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做好本单位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所需的各类器械用品的储备与供应,确保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按责任分工对县(市、区)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检查、指导;对在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属地渔业主管部门,并督促做好后续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3.2 政策法规组

      组    长:庄慧

      成员单位:政策法规和审批科、各相关科室(单位)

      主要职责:在政策法规层面,对执法监管组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指导;按责任分工对县(市、区)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检查、指导;对在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属地渔业主管部门,并督促做好后续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3.3 疫情防控组

      组    长:王松青

      成员单位:渔业科、水技站、各相关科室(单位)

      工作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渔业行业疫情防控,加强水产品养殖业以及远洋渔业监管,严格把关养殖产品、渔获物进入流通环节,保障水产品供应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督促县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触者按照医学要求进行隔离和检查;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相关突发事件;按责任分工对相关县(市、区)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检查、指导;对在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属地渔业主管部门,并督促做好后续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3.4 应急值班组

      组    长:杜先华

      成员单位:防灾减灾和资源保护科、各相关科室(单位)

      工作职责:落实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制度,利用北斗示位仪、AIS、天通电话等信息化手段加强渔船动态监管,分析研判渔船航行轨迹,对故意屏蔽损坏北斗示位仪、关闭AIS设备、在海上非正常停泊等可疑行为,第一时间人工干预;按责任分工对相关县(市、区)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检查、指导;对在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属地渔业主管部门,并督促做好后续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3.5 执法监管组

      组    长:王金健

      成员单位:执法支队、政策法规和审批科、各相关科室(单位)

      主要职责:督促指导地方安装使用“渔港通”APP,严格执行进出港报告制度;统筹调配执法力量,结合“蓝剑”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重点敏感海域的执法巡查;充分发挥各地打击海洋渔业违法犯罪工作专班的作用,加强与公安、海警等职能部门的联勤联动,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配合打击渔船海上与外轮、台轮交易、加油等行为;严厉打击非法捕捞、非法交易、非法转载渔获物等违法行为,涉及违反刑法的,行刑衔接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按责任分工对相关县(市、区)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检查、指导;对在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属地渔业主管部门,并督促做好后续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3.6 督导工作组

      组    长:庄慧、郑碧钦、王松青、杜先华、王金健、刘建民、吴长益

      成员单位:局挂钩各县(市、区)疫情防控督导组

      主要职责:按责任分工对相关县(市、区)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检查、指导;对在督导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及时反馈属地渔业主管部门,并督促做好后续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 应急处置

      3.1 海上作业渔船上出现疑似病例的

      渔船应第一时间报告各级渔业应急指挥中心和属地网格化包船干部,自行隔离并做好治疗和防护。按照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核酸检测、隔离和就诊等工作,对渔船进行消杀,严禁人员、渔获物、冷冻品私自上下船。

      3.2 远洋渔船上出现疑似病例的

      远洋渔船应第一时间报告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自行隔离并做好治疗和防护,按照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核酸检测、隔离和就诊等工作,对远洋渔船进行消杀,严禁人员、渔获物、冷冻品私自上下船。

      3.3 养殖企业出现疑似病例的

      养殖企业应第一时间报告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自行隔离并做好治疗和防护。按照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核酸检测、隔离和就诊等工作,对养殖企业进行消杀,严禁人员、养殖产品流通。

      3.4 冷链物流、冷冻品测出新冠病毒的

      相关企业应第一时间报告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自行隔离并做好治疗和防护。按照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配合属地政府做好溯源、核酸检测、隔离和就诊等工作,对企业厂房等区域进行消杀,严禁人员、冷冻品流通。

      4. 应急处置终止

      根据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指令终止应急处置,配合对渔业行业疫情发生经过、采取的应对措施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全面评估。配合相关部门对疫情防控期间调集、征用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5. 责任追究

      5. 1在执行本预案过程中,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不服从统一指挥、调度,不履行工作职责,组织协调不力,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5. 2 对隐报、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报、缓报、谎报疫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 3 对不接受医学观察、隔离治疗,阻碍、干扰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正常开展,在接受疫情调查时不讲实情,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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