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3-3000-2022-00024
    • 备注/文号:泉海渔〔2022〕7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6-21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时间:2022-06-21 16:18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关规定,现将制订的《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2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渔业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 行政处罚、移送其他部门案卷由案件承办单位负责立卷;行政许可案卷由局驻行政审批中心窗口负责立卷;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案卷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立卷。已经办结的各类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在案件办结后10日内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应当一案一卷,简易程序案件可按时间顺序集中汇集成卷。

      第四条 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人保管;已归档行政处罚案卷由案件承办单位指派专人保管;行政许可案卷由局驻行政审批中心保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卷由局法规科负责保管。

      第五条 查借阅案卷档案实行登记审批制,须统一填写《查借阅案卷档案审批表》。

      第六条 外单位和人员查借阅已归档案卷必须出具相关证件,经由卷宗保管单位领导批准。

      (一)个人查借阅案卷的(仅限与本人相关卷宗),提交书面申请并出示有效证件;外单位查借阅案卷应当开具介绍信,并加盖公章,注明阅档人姓名、阅档原因及所阅案卷行政相对人,阅档人提供身份证原件。

      (二) 查借阅案卷档案一般限在档案阅览室,档案管理人员应全程跟踪。案卷原件不得外借,特殊情况需要借出时,须经档案管理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应于一周内归还。借阅档案不准再转借。

      (三) 决定类执法文书经档案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以复制给外单位或者个人,其余无关当事人案卷材料不得查阅、复制、拍照等。

      (四) 经档案管理单位同意复制的档案资料,经校对、盖章以后生效。

      第七条 阅档人必须对档案材料认真负责。阅档时对档案内容不得涂改、添注、勾划,不得随意抽出或增加档案材料。查阅两份以上档案时,不要同时打开,以防装错或丢失。如果发现档案中有问题,应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报告,由档案管理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阅档人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可向档案室查阅,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印档案资料的,报案件分管领导批准。

      第九条 公安、海警、检察院、法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司法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案件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第十条 代理律师申请查阅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凭单位介绍信、当事人委托书、律师调查函、律师执业证查阅。可以摘抄或复印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档案除本局工作人员经批准借阅外,一律不得外借。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复议或诉讼调卷的,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卷的,按照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承办科室应妥善保管案卷材料。除案件承办人、承办科室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可查阅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查阅或借阅。

      第十四条 查阅或借阅案卷者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行政执法案件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案卷管理规定造成的后果,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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