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3-3000-2022-00011
    • 备注/文号:泉海渔〔2022〕3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18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公职律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时间:2022-04-18 17: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制度实施,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泉州市依法治市办转发〈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海洋与渔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公职律师的申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与审批科负责公职律师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职律师管理的制度;

      (二)负责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内部审核;

      (三)负责公职律师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与指导;

      (四)负责组织公职律师业务集中学习培训与工作交流;

      (五)制定并完善法律事务指派、承办、反馈、督办等工作流程;

      (六)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本单位公职律师,为研究重要法律问题、处理重要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公职律师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具有公职人员身份;

      (三)从事法律相关事务工作二年以上,品行良好;

      (四)本人自愿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公职律师申报: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三)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或者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四)上一年度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五)正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第六条  申报公职律师应当向局政策法规与审批科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明和公职人员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本人填写、经所在单位(科室)同意的公职律师申请表;

      (四)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工作经历证明。

      第七条  局政策法规与审批科负责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由局政策法规与审批科征求局办公室意见;局办公室出具《政审证明》。《政审证明》内容包括:

      (一)申报人工作单位及职务;

      (二)申报人工作年限情况;

      (三)是否拥护国家宪法;

      (四)申报人有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申报人近两年年度考核情况。

      第八条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局政策法规与审批科提出拟任公职律师人员名单,经分管局领导复审并报经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由局政策法规与审批科将相关材料和人员名单一并报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第九条  局政策法规与审批科应当将取得司法部门公职律师证书情况告知局办公室,由办公室记入个人档案。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公职律师受单位委托或者指派从事下列法律事务:

      (一)为单位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

      (三)参与合作项目洽谈、对外招标、政府采购等事务,起草、修改、审核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合同、协议;

      (四)参与信访接待、矛盾调处、涉法涉诉案件化解、突发事件处置、政府信息公开、国家赔偿等工作;

      (五)参与行政处罚审核、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

      (六)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七)办理民事案件的诉讼和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八)单位委托或者指派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享有的权利:

      (一)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律师执业权利;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须的工作条件和保障;

      (四)根据单位委托(授权),请求相关部门配合开展法律事务工作;

      (五)参加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组织的业务培训、工作交流等活动;

      (六)由单位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公职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单位日常管理、监督;

      (二)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三)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四)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局公职律师应当加入市律师协会,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局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基本工作职责,其履行公务员岗位职责仍由所在科室(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  局机关各科室(单位)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法律服务的可向政策法规与审批科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指派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或其他会议涉及重大法律问题的,可以安排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列席。

      第十六条  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公职律师,由单位给予表彰,在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干部选拔等方面予以激励。

      第十七条 局政策法规与审批科应当建立公职律师档案,将公职律师执业活动、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处罚惩戒、参加培训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十八条 公职律师代理本单位诉讼、仲裁案件或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由局政策法规与审批科统一管理、统一委派,出具授权委托书等相关函件、证明。

      第十九条  局公职律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策法规与审批科收回其公职律师证书,并按程序报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换证、注销或者吊销:

      (一)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违法违纪等原因,不再具备担任公职律师条件的;

      (二)连续两年公职律师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的;

      (三)以律师的身份擅自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的;

      (四)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或在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兼职并经查实的;

      (五)所在单位(科室)不同意其再担任公职律师或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公职律师,并经同意的;

      (六)其它不宜担任公职律师情形的。

      第二十条  局办公室应保障公职律师开展相关工作必要的经费,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公职律师参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职律师执业资格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2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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