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3-2500-2022-00049
    • 备注/文号:泉海渔规〔2022〕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12-30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促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时间:2022-12-30 08:3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泉州市促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落实。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12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促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全国渔业发展规划》、《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建设“海上福建”推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闽政〔2021〕7号)精神,加快《泉州市深远海养殖发展规划(2021-2030年)》实施,促进我市渔业结构调整,提高高值水产品占比,提升现代渔业发展水平,促进海洋生物资源全产业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快水产养殖转型升级

      (一)大力发展深远海养殖。加快《泉州市深远海养殖发展规划(2021-2030)》实施,鼓励社会优质资本进入水产养殖领域,优先安排项目建设指标,对落地我市的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项目,除申请中央、省级补助外:

      1.给予市级补助,其中桁架类大型养殖装备项目按中央补助标准的30%进行补助(中央、省、市三级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单台套补助上限200万元;重力式深水网箱按中央补助标准的30%进行补助(中央、省、市三级补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50%),单标准箱补助上限6万元(仅补助规模为50个标准箱以上的项目,其中40米≤周长<60米为1个标准箱,60米≤周长<90米折算为2个标准箱,周长≥90米折算为3个标准箱)。

      2.港湾外新发展的网箱养殖,五年内免征海域使用金。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税务局,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调优水产养殖结构。鼓励发展新品种、新技术养殖,重点是近海高值鱼类养殖,对沿海地区新增的高值鱼类养殖(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补助,补助上限30万元;加强与中国海洋大学、省水产研究所科创合作力度,支持各地各单位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开展优质水产苗种繁育、推广,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保障水产养殖发展要素

      对照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渔业产业项目在我市申请设施农业用地,对水产养殖、水产加工、渔业生产配套设施建设需要使用设施农业用地的,引导生产主体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并在用地指标使用上给予优先安排;符合省重点项目条件的项目,市发改委积极向省发改委申报,争取纳入省重点项目盘子,享受相应用地指标配置支持政策。鼓励地方政府充分开发利用养殖规划空间,引导渔民群众合法、合规从事水产养殖,对新开发利用养殖规划空间的,按5000元/公顷给予奖励。对渔业生产用水按照最优惠标准收费。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委、海洋与渔业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优化水产养殖审批服务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立渔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渔业产业项目落地。支持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生态保护等管控要求的养殖用海项目,如需办理海域使用权证,市、县两级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审批权限从简、从速予以办理;支持符合养殖规划的养殖项目依法申请办理养殖证,对符合发证登记条件的养殖主体,应尽快予以发证,不得以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为前置条件拒绝办理养殖证,其中对从事深远海养殖的养殖主体,按农业农村部规定的最高使用期限即20年予以发证。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强化水产养殖金融支持

      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展多样化融资方式,吸引社会优质资金投入水产养殖行业,建立政府引导、生产主体自筹、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探索金融服务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有效方式,创新绿色生态养殖金融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对发展水产养殖的新型经营主体给予贷款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海洋“科技贷”“福海贷”等金融产品的基础上,开发水产养殖金融信贷产品,优化信贷服务方式,优惠信贷利率,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偿还方式。实施水产养殖企业贷款贴息,对单笔贷款不低于100万元、贷款时间不低于6个月,按照不高于当年1月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对企业上年以来已付利息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不超过25万元、固定资产贷款贴息不超过50万元;实施水产养殖保费补贴,水产养殖互助保险、水产养殖台风指数保险,由市级财政叠加补助15%;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由市级财政叠加补助10%;渔民人身平安互助保险,由市级财政叠加补助10%。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五、深化水产养殖技术服务

      积极开展绿色养殖技术模式集成和示范推广,打造区域养殖发展样板。充分发挥水产技术推广机构连接渔业主管部门、科研单位和养殖生产者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快完善全链条技术服务体系,全面增强服务支撑能力。进一步提升省市县三级水产技术机构技术示范推广、质量安全指导、疫病防控、渔民培训、信息咨询服务等公益职能,全面提升渔业公共服务能力。对深远海养殖项目、高值鱼类品种推广项目实施公益性“特聘渔技员”一项目一专员挂钩制度,助力新型水产养殖项目增产增效。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六、加强水产养殖工作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水产养殖发展工作专班,快速协调项目用地、用海审批、办证等要素的保障,充分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养殖规划成果,统筹谋划水产养殖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大力发展深远海养殖,优先推广高值鱼类品种,不断提升养殖水平和效益,促进我市海洋牧场建设和发展;要结合本地产业发展实际需要,整合各地涉农资金,制定更加优惠的配套政策措施,加大对水产养殖发展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七、附则

      (一)本措施中海域使用金减免由市、县两级自然资源规划和税务部门按《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措施奖补资金从市级渔业专项资金及市级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兑现,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具体组织实施,按照轻重缓急、保障重点的原则,建立市级储备项目库,实行“先建先补”,不足部分并入下一年度执行。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由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解释。


          点击阅读《泉州市促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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