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23-3000-2020-00010
- 备注/文号:泉海渔〔2020〕3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4-17
沿海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推进海洋渔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海渔电〔2020〕31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泉州市实施2020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0年4月17日
泉州市实施2020年度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8〕1号)、《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国渔政亮剑2020”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以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2020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海渔电〔2020〕3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休渔作业类型、时间和区域
㈠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㈡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全省海域禁止灯光围(敷)网、张网、刺网、桁杆虾拖和笼壶作业。
㈢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拖网、杂渔具和围网(围缯)作业。
㈣兼作不同作业类型的渔船,休渔时间从5月1日12时至最晚结束的作业为止。
㈤捕捞辅助船休渔时间为:北纬26度30分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北纬26度30分以北的我省海域从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确需在最长休渔时间结束前为一些对资源破坏程度小的作业方式渔船提供配套服务的,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农村部批准后执行。
㈥“闽粤海域交界线”是指福建省和广东省间海域管理区域界线以及该线远岸端(117°31′37.40″E,23°09′42.60″N)与台湾岛南端鹅銮鼻灯塔(120°50′43″E,21°54′15″N)连线。
二、伏休要求
各地要继续坚持“最严格的伏休制度”和“最严格的伏休管理”,确保海洋捕捞渔船(包括捕捞辅助船)应休尽休。
㈠禁止异地休渔。休渔期间所有休渔渔船应回渔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渔,不得擅自离港或改变停泊地点。确需省内跨地区、跨县域修船的,必须经船籍港和停泊港所在地渔业主管部门协商确认;异地伏休渔船必须向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报告,并由船籍港所在地渔业执法机构委托停泊地渔业执法机构实施监管。台风期间,需要异地避风的渔船,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福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海事局印发〈关于加强防台风期间渔船异地避风管理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㈡严禁冰鲜杂鱼交易。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禁止代冻、收购、销售、运输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对发现涉黑涉恶的相关线索,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置。
㈢严格捕捞许可审批。伏休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作业类型、作业方式。确需租用休渔渔船进行教学、科研等特殊活动的,应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㈣明确渔船过户期间监管责任。伏休期间,渔船发生过户,但尚未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渔船监管仍由转出方船籍港所在地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和监管;已完成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由转入方船籍港所在地负责。
三、工作措施
各地要高度重视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深入落实省、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部署以及开展海洋渔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的要求,紧紧依靠地方政府支持,严防境外疫情通过渔船输入,严厉打击通过渔船偷渡违法犯罪行为,制定切实可行的海洋伏季休渔工作方案,早准备、早动员、早部署,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㈠加强组织领导。市局成立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市局分管领导为组长,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主要领导为副组长,执法支队分管领导及市局、执法支队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具体负责伏休工作的组织实施及监督工作。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架构,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精心组织部署,做到守海有责,守海尽责。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海洋渔业、海警、公安、市场监督、财政等多部门参与的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工作力度,确保执法监管、民生保障、宣传培训等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要强化落实船东船长的主体责任。伏休期间,因管理不力发生渔船违规,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抄报当地政府。
㈡广泛宣传教育。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全方位、多角度、不间断、多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逐村逐户逐船进行宣传,确保“广播有声、报刊有文、电视有影、网络有言、手机有痕”。开展面对面的交流,重点解读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让渔民群众熟悉了解海洋伏季休渔的规定要求以及对应的罚责;利用休渔时机,应用各种形式加强渔业船员培训教育,提高渔船民的技能和持证率。
㈢强化依港管船。各地要加强港口的监督检查,实施“依港管船”、“定人联船”的措施,突出重点对象,将不按规定伏休的渔船、钓具作业渔船和过户期间渔船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管住休渔渔船,严防违规出海生产,坚决把住非法入境人员利用渔船下海、上岸关口。一是在伏休前,要对本辖区内休渔渔船分类登记造册,划定休渔渔船停泊区,组织渔船就近停泊,并将休渔渔船的船名号张榜公布在相应的港口、码头、澳口,便于群众监督。二是根据伏休监管前、中、后三个阶段的不同特点,组织阶段性的港口巡查、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区域联查,强化港口、渔船动态监管。三是加强科技管控,利用海洋与渔业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港口监控设施、北斗示位仪终端、无人机和小目标雷达等技术手段,实时掌握渔船动态。
㈣加强执法打击。各级渔业执法机构要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市执法支队负责全市伏季休渔监管执法工作的部署、协调和督察,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渔业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本辖区伏季休渔的监管执法工作。要结合“中国渔政亮剑2020”专项执法行动、福建海洋“蓝剑2020”联合执法行动加大海上巡航力度,屯兵海上,敢于亮剑,精准打击,保持“零容忍”和“露头就打”的严管高压态势。重点是严厉打击外省入闽非法捕捞行为,坚决阻击海上任何偷渡船只、人员入境图谋;要把打击冰鲜杂鱼海上交易、“绝户网”作为重中之重的伏休工作任务,采取有力措施抓牢抓实抓出成效,斩断非法捕捞渔获物的销售渠道。发现涉黑涉恶线索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置;对查获的涉渔“三无”船舶,依法坚决予以没收拆解,构成犯罪的,移交海警、公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各类伏休违规渔船可依法顶格处置,震慑违法行为,防止发生群体性违规事件。市海洋与渔业渔业执法支队要适时组织区域性的专项执法联合行动,充分发挥各种协作机制,加强联动配合,共同维护伏休秩序。伏季休渔期间,市海洋与渔业渔业执法支队与各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渔业执法机构执法监管情况,由市海洋与渔业渔业执法支队每周汇总上报市局(每周一上报上一周情况);市海洋与渔业渔业执法支队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督察,每月28日将督察情况报送市局。
㈤密切部门配合。各地要进一步推动完善由政府统一领导,渔业、海警、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机制,强化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执法信息共享,及时移交涉嫌违法违规案件线索。要充分发挥村(居)委员会、渔业协会等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形成实行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工作态势。要建立完善举报制度,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渔民群众对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适当奖励;对举报案件,迅速部署,认真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通报相关查处情况。
请沿海县(市、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及时总结伏季休渔工作成效和经验,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措施建议,并于9月25日前将上述总结以正式行文的方式报送市局。
联 系 人:局防灾减灾和资源保护科 尤俊达
联系电话:22281521
邮 箱:qz22281521@163.com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