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
泉海渔规〔2022〕3号

沿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建设指导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2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市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建设指导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和负责任捕捞要求,加快推进我市渔船组织化建设,提升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渔业资源养护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要求,以及农业农村部和省海洋与渔业局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渔船组织化建设,完善渔业基层治理体系,实现政府治理和渔民自治良性互动。

  (二)主要目标。2022年8月15日前,全市在册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下同)实现组织化管理全覆盖。通过建立运转有效、管理服务一体、内生机制健全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促进渔业安全生产和渔业资源养护取得实效。

  (三)组织功能。通过将零星松散的渔船纳入组织化管理,有效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提升渔船本质安全水平;实现资源整合,放大规模效应,降低渔民生产成本,增强渔民抵抗市场风险能力,促进渔业增产增效;探索融合发展,鼓励延伸产业链条,从传统捕捞向加工领域拓展,探索“党建引领+产业发展”模式,带动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做大做强。

  二、基本原则

  (一)组织形式。大中型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类型应选择渔业企业、渔业合作组织、渔业社团(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的实体组织形式;小型渔船管理服务组织除以上实体组织形式外,还可选择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社区)委员会或由渔民自主成立的其他组织形式。

  (二)规模合理。每个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内的渔船数量应不少于3艘,原则上不得超过100艘。

  (三)管理规范。渔船管理服务组织须经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或经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登记,并报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要设立负责人、管理员、专职安全员等基本岗位;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通信、办公设备设施;要建立并实行制度化管理;除买卖过户等情况,渔船归属组织管理需满一年后,才可申请调整到其他组织。

  (四)责任明确。以渔船组织化建设为契机,构建全链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对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的监督指导,各地通过建章立制厘清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和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之间的职责,明确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仍履行渔船的属地管理责任,渔船船东、船长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渔船管理服务组织应组织、监督渔船船东船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组织职责

  (一)组织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力量,根据组织规模和管理需要配置专职安全员,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一船一档”等渔船基础资料管理,掌握渔船和船员动态信息。

  (二)根据实际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渔船编组生产、进出港报告、应急值班、污染防治等渔船管理制度,提升渔船应急管理能力;组织开展渔船安全隐患自查自纠,督促船东船长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及时上报渔船违法违规问题,并积极配合协助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做好渔船管理服务,统一代办渔船证书年审、渔船年检、渔业保险等服务,组织船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其他惠渔政策申报等,不断提升管理服务能力。

  (四)强化组织内部约束,做到相互承诺、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相互救助、共担责任,对所属渔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落实应急值班值守,详细做好值班记录并整理归档;建立渔船船东船长通信网络,实时保持同管理渔船的通讯联络,密切关注海上渔船动态;落实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安全指令,及时传达预警预报信息;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及各地渔船点验中心核实渔船报警信息等。

  (六)负责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和渔业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工作,每年至少组织渔船一次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应急演练。

  (七)接受属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指导、检查。

  四、政策引导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海洋捕捞渔船组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激励、制约政策如下:

  (一)激励政策

  1.沿海各县(市、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在财政支持、税收征管、审批办证、人员培训、养老保险、信贷资金、银行开户等方面依法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扶持,确保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效。

  2.对实体运作、管理规范、运行有序、成效突出的先进典型渔船组织,给予渔业互保优惠奖励。

  3.支持渔船管理服务组织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获评后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等财政奖补政策。

  4.鼓励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拓展服务领域,延伸产业链条,支持发展从捕捞到冷冻冷藏、加工、销售为一体的新型渔船管理服务组织。新建水产品加工生产线设备投资不低于50万元的按购置费20%进行奖补,最高奖补上限100万元。

  5.对纳入捕捞合作组织管理的渔船,泉州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以下简称“各行社”)给予一定的免抵押担保基础授信额度,并享受一定的利率优惠,最低执行利率可低至各行社现有利率政策基础上优惠25个BP;对于获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原有基础上提高授信额度,并在贷款定价上进一步给予利率优惠,最低执行利率可低至各行社现有利率政策基础上优惠50个BP。

  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激励政策。

  (二)制约政策

  1.2022年8月16日起,未加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不得申请近海渔船及船上设施更新改造、减船转产等政府补助项目。

  2.2022年8月16日起,未加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不得享受政策性渔业保险保费补助。

  3.2022年8月16日起,未加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每季度至少回船籍港接受安全检查一次,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依法停航整改。

  4.渔船组织化管理指标统一设定为2022-2024年,对未加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不给予该部分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5.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制约政策。

  五、工作步骤

  (一)准备部署阶段(即日起至6月20日)。各沿海县(市、区)要立即召开工作动员部署会,充分利用渔船伏季休渔的有利时期,组织全面摸排,合理建立奖惩机制,同时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科学制定实施方案。

  (二)宣传发动阶段(2022年6月21日至6月30日)。各沿海县(市、区)要全面动员,加强政策宣传,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引导鼓励成立渔业公司、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将条件较好的企业(或合作社)作为培植对象,先行先试。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试点企业(合作社)的督促指导,打造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示范标杆,提炼好做法和典型经验,适时组织召开现场会或交流会进行推广,为下阶段全面实施组织化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7月1日至8月15日)。沿海县(市、区)要在借鉴试点企业(或合作社)典型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有序推进渔船管理组织建设,于2022年8月15日前完成渔船组织化建设,所有在册渔船纳入组织化生产管理。

  (四)总结提升阶段(2022年8月16日至12月31日)。系统梳理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完善总结,巩固提升,推动工作常态长效运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渔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渔船组织化推进工作专班,强化服务指导,确保渔船组织化建设任务按时完成。各沿海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渔船组织化建设工作,具体负责辖区内渔船组织化管理工作的实施,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合力推进。

  (二)强化资金保障。各级渔业、财政、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梳理落实有关激励政策,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对符合补助政策的,优先从上级结余资金拨付兑现,确保政策落实落地,取信于民。各级政府要将渔船组织化建设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推动建立经费保障制度。

  (三)强化督导检查。对2022年8月16日尚未加入组织化管理的渔船,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要实施分类指导,加强重点监管,并依法整顿。市级将加强督导检查,对渔船组织化建设工作推进不力的县(市、区)予以通报,并将其列为渔业安全隐患重点地区,限期整改到位。

  (四)深入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渔船组织化相关政策解读、宣传,做细做实渔民群众工作,及时化解苗头性问题,确保渔区渔村安定稳定。要加强宣传报道,以正面典型、生动事例提升管理实效。

  本指导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7年6月1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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