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泉海渔规〔2022〕2号

  各县(市、区)、台商投资区渔业主管部门,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市渔业领域信用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泉州市关于全面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泉信用办〔2021〕4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泉州实际,我局制订了《泉州市渔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泉州市渔业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我市渔业领域信用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 号)《泉州市关于全面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实施意见》 (泉信用办〔2021〕4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的信用监管。

  信用分类监管以信息归集为基础,以泉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支撑,与信用信息公示、双随机一公开、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联动协同,作为实施差异化监管依据,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

  第三条 渔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包括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信用分类监管、信用评价修复、信用诚信宣传等内容。

  渔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遵循依法归集、公正透明、动态调整、鼓励修复的原则,统一方法步骤。

  第四条 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按各自权限职责负责各自主管区域内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的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渔业领域信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五条 信用信息归集范围包括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表彰奖励信息等。

  第六条 自然人基本信息包括自然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信息。

  法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等信息。

  第七条 监督检查信息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抽查等信息。

  第八条 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表彰奖励信息包括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对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在渔业方面的表彰奖励、典型示范及行业推荐等。

  第十条 信用信息采取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录入和依申报录入两种方式归集。

  (一)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表彰奖励信息采集由相对应的业务科室(单位)负责收集并录入泉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二)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可向各级渔业主管部门申报信用信息,经审核后录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申报信用信息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渔业主管部门以自然年度为信用周期,对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进行信用动态评价。

  一个信用周期的信用评价满分为1000分,基准分为800 分,根据周期内自然人、法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加(减)分。信用周期结束后恢复为基准分,进行下一周期信用评价。具体评分标准按照《泉州市渔业行业信用评分标准(试行)》执行(见附件)。

  第十二条 渔业领域信用等级评定分为五级:A级为信用优秀,信用评分高于900分;B级为信用良好,信用评分 800-900分;C级为信用中等,信用评分700-800分;D级为信用较差,信用评分600-700分;E 级为信用差,信用评分 600分(含)以下。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当年度信用等级最高评定为C级。

  (一)当年被发现向渔业主管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违法事实的。

  (二)当年度因违法行为受到渔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或因违法行为被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

  第十四条 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被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E级。

  第四章 信用分类监管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在下一个信用周期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办理各项业务,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财政专项资金。

  (二)除专项整治、被举报或上级督办外,适当减少巡查及各项监督检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在下一个信用周期内,除专项整治、被举报或上级督办外,适当减少巡查及各项监督检查,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七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的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在下一个信用周期内,保持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依法诚信从业。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的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在下一个信用周期内,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引导其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开展信用修复,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

  第十九条 对信用等级评定为E级的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在下一个信用周期内,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实行严格管理和惩戒,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评优评先项目等。

  第五章 信用评价修复

  第二十条 渔业领域的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应于信用周期结束后15日内,通过渔业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 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可以通过作出信用承诺、信用整改、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等方式申请信用修复。对其信用分级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第二十二条 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信用修复工作等文件规定开展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工作。

  第六章 信用诚信宣传

  第二十三条 渔业主管部门要在日常管理、监督执法中积极开展渔业领域诚信主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积极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将信用宣传常态化,营造行业诚信经营氛围,提升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诚信经营意识。

  第二十四条 渔业主管部门可按照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导渔业领域自然人、法人签订信用承诺书;结合不同信用分类,指导和帮助各级别信用主体加强信用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至 2023年度信用周期结束。试行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修改完善本办法。实施过程中与国家、省、市新公布施行的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照国家和省、市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渔业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具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

  2022年5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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