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9-10-30 11:41 浏览量:
 一、修订的背景

根据泉州市政府印发《泉州市推进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泉政文〔2018〕137号)文件,要求“每一项涉农资金对应一个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分配,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在原有的《泉州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农〔2017〕266号)基础上,联合起草《泉州市市级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泉财农〔2019〕144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9年6月6日起施行

二、扶持项目类型

泉州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类型为远洋渔业项目生产建设项目、渔港经济区项目、海洋技术中心、实验室项目中试生产线其他海洋经济项目等,暂行规定》中明确了各类项目的资金补助条件和补助标准。

三、资金分配方案

资金采用因素法、项目法两种方式进行分配。

(一)按因素法分配资金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局切块下达各县(市、区)。县级海洋经济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海洋专项资金切块下达1个月内确定拟扶持项目和补助方案,扶持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产生,在县级海洋经济管理部门或政府信息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由县级海洋经济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批复。

(二)按项目法分配资金的,每年5月前由县级海洋经济管理部门直接从县级项目库择优选项,或审核筛选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会同县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项目推荐意见,逾期不予受理。每年6月前由市海洋与渔业局提出资金补助方案,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会同市财政局下达资金后,下达项目计划批复文件,并明确项目建设期限。

四、资金申报要求

(一)泉州市海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泉州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海洋产业研发、生产和经营的企事业单位。失信、涉黑、涉恶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

(二)当年已获得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项目或近两年已获得市级同类项目奖补资金的,一般不予安排市级项目(市级应配套资金除外)。

(三)除渔港经济区外,奖补类财政补助资金限用于近两年内实施(且当年可完工)或获得资格的事项,同一年度同一事项不得重复奖补。

(四)项目申请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如实填写单位和项目信息,按要求提交书面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建设内容多头申报套取财政专项资金。

五、违法违规处理

海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规予以处理,三年内不再推荐、批准相关责任单位所申报的项目。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在各类专项检查、绩效考核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县(市、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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